“他把收割机押给我,我把钱借给他,这不是好好的嘛,他们这合伙的事咋能把我卷进来呢,不管怎么说,还是感谢孙法官促成调解,把我从这个纠纷里解脱出来。”杨某说。
近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马某、徐某、苏某合伙购买了一辆联合收割机和一辆玉米收割机。后因马某、徐某急需用钱,将两台收割机出质给杨某,向杨某借款六万余元,借款期限届满后不能按时还款,杨某卖出一辆联合收割机。马某上诉至石嘴山中院要求返还两辆收割机。
石嘴山中院主审法官阅卷后发现,案涉两台收割机系马某、徐某、苏某共同购买,马某起诉时未将苏某列为当事人。本案可能存在程序问题,马上就要秋收了,如果追求效率直接审理,那么苏某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如果追求程序正义,将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审理完毕秋收也结束了,不仅收割机存在闲置贬值的风险,当事人在这个秋收季也没有生产工具,无法工作。如何保障程序正义的同时又防止程序带来的时间成本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损失?为了解开合伙的一团乱麻,主审法官决定先从外部入手,与杨某取得联系,了解到杨某已经卖出一辆联合收割机,款项用于偿还合伙向其借款。另外一台收割机杨某同意返还,也愿意配合法院协调处理本次纠纷。有了好的开端,主审法官正式切入合伙内部矛盾。经过前期多次电话沟通,马某的代理人和徐某愿意到法院解决问题,在法官一番释法说理后,徐某同意先处理合伙与杨某之间的借贷事宜,再处理合伙内部的账目。徐某当庭拨打苏某电话,苏某表示不放弃诉讼权利。马某则认为本次借款太亏了,不愿作出让步。庭审后,主审法官抽丝剥茧、详细分析案件症结所在:马某、徐某、苏某三位合伙人之间沟通不到位,以收割机质押借得款项未合理分配使用,借款到期后因无力还款,徐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便将其中一台收割机变卖,从而导致各方矛盾激化。纾解该案的症结首先要破除沟通壁垒。
“这个案子的特殊性在于质押物是收割机,现在又即将处于秋收的时间节点,如果按照正常程序审完,秋收也结束了,将会影响你们的收入。“但我还是有点吃亏”马某此时明白了关系利害,但仍有点不甘心。“兄弟,你要觉得亏我愿意给你补1000,回头咱们再算账的时候,这个钱我也不再要了,赶紧把案子了了,把收割机要回来,咱们赶紧秋收去”这时候徐某也作出了让步。“事情都说明白了,我也同意这个案子结了之后,我们三个回去再谈合伙内部的事情”苏某也作出表态。
就这样,一件关系当事人民生案件,以调解方式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找到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最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