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诉讼服务 司法公开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中心->要闻图片
石嘴山中院:西站“高”“低”难分辨 倾心调解化乌龙

  
 

  “法官,今天下午六点前我就支付10000元赔偿金,剩余55000元15日内付清”。近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前成功调解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2023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其运输货物,同时对运输单价、运费结算、货物安全等事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同年12月,甲公司从外地购买一批货物,并当即通知乙公司为其装车运送。李某系乙公司运输司机,接到通知后李某到指定地点装车,并按照甲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到“西站台卸货”。后甲公司反馈其未收到运输货物,乙公司起诉要求李某进行赔偿。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乙公司货物损失79000元,李某不服上诉至石嘴山中院。

  “法官,我的确将货物拉去指定的‘西站台’了,而且当场打听了具体卸货地点,过磅后卸了货才走的......”“当时我不仅卸了货,还有某公司来核对了,他们没核对清楚就拉走了,责任不能我来承担啊,我运到位了,应该谁拉走谁来赔偿!”李某情绪激动,始终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石嘴山中院受理案件后,主审法官坚持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

  “我非常理解你作为大车司机挣钱的不易,这一趟货运下来挣不了多少钱”“卸货地点收货公司多且西站台存在‘高’‘低’之分,在长途运输后,难免会有疏漏”......在努力平复和缓和李某的情绪后,法官耐心释法说理,为他分析对错、因果,“运输合同具有合同相对性,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由当事人享有或承担,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乙公司是基于你们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向你主张赔偿金,虽然货物被其他公司拉错,但是与乙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在你与乙公司的合作中,的确是因为你未核对好站台就卸货导致了货物的丢失,这部分责任需要你来承担”......

  经过法官层层分析法律关系,耐心细致的从法理情做双方思想工作,最终李某认识到了自己确实存在过错,乙公司也愿意体谅李某难处,做出适当让步,双方就货物损失赔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李某赔偿货物损失65000元。

来源: 责任编辑:
☆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