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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3分钟看懂“跳单”代价

  

  

  案情介绍

  原告系某公司,2024年7月,甲欲出卖位于宁夏石嘴山市的一套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委托某公司代为销售案涉房屋,乙与某公司2024年7月25日签订看房确认单,自2024年7月至8月,某公司的员工两次带乙及其家人现场观看案涉房屋。看房后双方因房屋价格问题并未达成买房协议,后于2025年9月,乙与甲绕过某公司,二人私下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且双方自行办理了房屋过户等手续。某公司得知乙的行为后,请求乙支付中介服务费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乙向原告支付中介费。被告乙辩称,某公司的服务不完全,其不应当支付中介费。

  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乙绕过原告,私下签订买卖合同并成交后,是否负有向某公司支付报酬的义务。答案是肯定的。原告与乙之间存在中介合同关系,被告乙与原告签订了看房确认单,原告向被告乙提供案涉房屋的房源信息,并先后两次带领被告乙看房,就案涉房屋价格与甲进行协商沟通,推进了案涉房屋买卖的进程,对案涉房屋的买卖发挥着重要作用。应当认定原告为乙报告订立合同机会并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原告与乙之间系中介合同关系。本案中乙绕开某公司与原房主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过户手续,应当认定为跳单行为,被告乙需要支付中介费。因某公司并未履行协助办理贷款、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等中介服务事项,经法官的释法明理后,双方最后同意调解,乙向某公司支付中介费,且当庭履行。

  法官说法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寻找房屋中介买卖房屋更为常见,但也面临着“跳单”现象。一、什么是中介合同,提供何种类型的中介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各种信息服务、看房服务、协商价格,促使买卖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等,系充当订约媒介的中介合同。二、跳单后是否需要支付报酬?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跳单”违约的构成要件:1.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2.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3.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本案中乙接受了原告的中介服务,特别是关于房源的信息及房屋的具体情况,乙还绕开了原告签署买卖合同,符合“跳单”的构成要件。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信原则,跳单行为明显不诚信,作为购房者应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被告享受服务后依法应当支付报酬。本案虽然约定了中介费的金额,但是从实际出发,结合原告已提供的服务,同时考量原告并未协助办理贷款、未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等中介服务事项,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中介费按照房屋成交总价的1%支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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