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农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既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工程款项的顺利清偿,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王某承包某建设公司其承揽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施工,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协议书,工程施工期间因工程质量、付款不及时等问题引发双方纠纷。王某施工完毕后,某建设公司拖欠王某部分工程款未付,王某与某建设公司项目经理刘某之间发生口角,矛盾升级。随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530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416.87元。因案涉项目已经施工完毕,某建设公司已经撤场,经与刘某电话沟通得知,王某施工质量存在瑕疵且在施工期间因未遵守安全义务被发包方罚款,双方沟通扣款、付款事宜未果,因此产生矛盾,不同意调解,同时刘某情绪激动,口头提出反诉请求。王某已经起诉且聘请律师代理本案,诉讼成本增加,也不同意调解。法官在仔细查看卷宗后发现,双方之间因发生口角,就施工内容并未进行结算,王某能提供的证据除工程施工协议书外均系打印件和电话录音,同时刘某所提出的发包方的罚款也系打印件。双方因怄气均拒绝沟通,法官通过电话方式多次分别进行情绪疏导和释法明理,后王某、刘某均松口同意调解并分别给出了自己的调解方案,双方调解金额差距为5000元,但双方均不愿意再做让步,案件正常排期开庭。庭审时,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并引导双方顺利完成庭审程序,双方矛盾有所缓和,刘某放弃反诉。庭后法官再次与王某和刘某分别沟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某建设公司向王某支付工程款40000元。
法官提醒: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往往施工方难以留存完整证据,起诉后多数案件会进入工程量或价款的鉴定程序,导致案件办理周期增加,或存在举证困难,因证据不足而败诉,当事人的权益难以保证。为此,除了注意在施工时留存证据外,双方应积极配合法院调解工作,调解并非一味让步,而是在“法理”中讲“情理”,就已经发生的事实寻找解决纠纷的方法,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惠农区人民法院将继续聚焦主责主业,不断探索和完善涉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努力以更高效、更便捷、更暖心的司法服务,护航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为惠农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