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渠桥人民法庭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理念,以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为目标,通过“庭前调解+当庭协商+庭后跟进”的多元解纷模式,成功化解一起涉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在案件的立案、调解和最后履行过程中,法庭用足用好乡镇综治联动和“红桥”调解室的平台作用,联系乡镇调解能手积极参与调解过程,将矛盾纠纷“收进网格、解在网格”,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春耕生产保驾护航,又进一步验证了乡镇网格化调解平台的巨大作用,彰显了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基层治理中的生动实践。
基本案情2024年秋收期间,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口头签订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约定由马某某为吴某某购买的稻草提供搂草打包服务。然而,因作业质量不达标、服务费用结算争议等问题,双方发生矛盾,马某某停止进场作业,致使后续农时延误,吴某某遭受草料损失,马某某亦未能获得作业费用。马某某遂将吴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作业费用,被告也提出反诉要求赔偿损失。
受理案件后,黄渠桥人民法庭基于“三农优先”原则,针对涉农纠纷时效性强、矛盾易激化的特点,制定了“三步调解法”:庭前调解夯基础:法官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听取证人证言,厘清双方争议焦点。确定该案起因于吴某某与马某某对作业费付款时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导致马某某一气之下停止完成农机作业,吴某某亦因马某某完成约定作业而拒不支付农机作业费,致使双方发生矛盾纠纷。法官以“背对背”调解切入,分别向双方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的规定,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庭中协商聚共识:庭审中,法官结合证据与法律规定,提出“一次性案结事了”的调解方案。庭后跟进促调解:通过庭后持续跟进不断优化调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由乡镇调解能手及时跟进,发挥其在村集体中的影响力,引导吴某某即时履行生效文书,最终被告当场履行,真正促使案件做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
该案的化解,是黄渠桥人民法庭践行“司法护农”理念的缩影。下一步,平罗县人民法院将继续以“如我在诉”情怀深耕基层治理,扩大和完善乡镇综治链条,引导发挥好党员干部在乡镇调解工作中的巨大作用,推动司法服务嵌入农业生产全链条,以法治力量守护粮食安全底线,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注入司法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