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8日,王某在苗某工作的火锅店与朋友聚餐,吃火锅过程中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苗某将王某打伤,王某报警后,前往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检查,王某右前额软组织挫伤、左眼眶内壁骨折、左眼部挫伤、左上臂及左肘关节挫伤,鉴定构成轻微伤,王某将苗某诉至惠农区人民法院。
“从小到大都没有挨过打,这口气我一定要出,对方必须要给我赔偿损失并且赔礼道歉”王某气愤的说到。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接待了王某,耐心倾听了王某的诉求,并安抚好王某的情绪,考虑到王某与苗某原本素不相识,二人之间没有旧怨,且王某的伤情不太严重,便电话询问苗某的意见,苗某表示自己因一时气愤没有控制好情绪打伤了王某,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与王某进行协商处理。鉴于双方都有调解的意愿,承办法官便通知双方到法院进行调解。
调解当日,苗某首先对王某进行了赔礼道歉,后对赔偿损失的金额进行协商,但双方分歧较大,一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眼看调解陷入僵局,承办法官立即转变策略,采用“背靠背”的方式逐个谈话、分开说理,一方面安抚王某的情绪,向其说明苗某的困境,争取让步可能性;另一方面向苗某分析利害关系,告知其法律后果,积极促成调解。
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苗某承诺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王某履行赔偿义务,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惠农区人民法院将持续以“如我在诉”的态度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争取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