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2019年7月,某新材料公司与某机械设备公司签订《订购合同》及《技术协议》,由某新材料公司从某机械公司处购买双柱送料器、搅拌锅、造粒机(立模)560型、模具等设备各8台,总价款为240万元。双方对税费、付款方式及时间、产品产量、违约责任等均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机械设备公司按约定交付了设备,新材料公司在支付了22.8万元设备款后,拒绝支付剩余的12万元设备款。原因是机械设备公司交付的设备自开始运行时就不断出现各种问题,且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正常情况下每小时生产颗粒3吨的产能标准,致使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新材料公司就设备出现的问题多次向机械设备公司出具告知函,在机械设备公司没有解决后,自行购买维修设备和材料进行维修。机械设备公司称,设备出现的问题的原因是新材料公司工作人员违规操作、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在使用设备过程中擅自改装涉案设备造成的。双方协商未果,新材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订购合同》,由机械制造公司退还已支付设备款及利息损失并赔偿其为维修设备支付的各项费用。
因双方对设备产量有异议,经新材料公司申请,法院委托某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由双方同意随机抽选八套设备中的一套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械公司交付的设备产量无法达到《技术协议》约定的产量,且设备的部分结构与设计图纸中的要求不相符。虽然机械设备公司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
2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订购合同》及《技术协议》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机械设备公司作为供货方应当向对方交付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标的物。根据双方签订的《订购合同》约定,设备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小时生产颗粒3吨,但随机抽选的设备经现场实际测试后产量仅为2.2吨/小时,没有达到约定的产量标准。机械设备公司认为,一台设备的鉴定结论不能适用于其他七台设备。法院认为,经鉴定的一套设备系双方随机选取的同型号设备,并非双方专门指定,故一套设备的鉴定结论可以适用于其他七套设备。并且机械设备公司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仅能证实设备属于实用新型专利,并不能证实设备没有质量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机械设备公司作为产品的生产者,负有证实产品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在其没有提交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认定机械设备公司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设备仍然可以生产,合同目的并非完全不能实现,为了减少双方的损失,法院认为《订购合同》不宜解除,最终判决机械设备公司退还新材料公司三分之一的设备款及利息,并支付维修设备的费用。
3法官提醒
随着各个行业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引起消费者维权纠纷也日益增多,为了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需要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对于生产者、经营者而言,作为市场经济主体,需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理念,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同时,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经营才能良性发展,企业才会越做越好越做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