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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二手交易平台上的买卖欺诈行为可以适用“退一赔三”规定吗?

  
 

  网络购物以其特有的便捷性和低成本所带来的价格优势不断冲击着传统购物模式,使得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加入到网络购销队伍中,但直播间发布的商品信息因难辨真伪,导致个别直播间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问题就来了,一不小心买到事故车,怎么才能要求“退一赔三”责任?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李某通过直播间了解到某二手车有限公司的二手车买卖促销活动,优惠的价格让李某心动不已。随后李某通过微信与某二手车有限公司进行磋商订购了一辆二手车,双方签订《购车合同》,合同备注“质保无重大事故,无水渍,无火烧”。该协议签订后,李某全额支付购车款42000元,某二手车有限公司通过物流公司将案涉车辆送至李某所在地。李某接收到案涉车辆当日发现车辆有故障,随即联系某二手车有限公司询问车辆是否发生过事故,但公司拒绝回复。李某经第三方鉴定后发现案涉车辆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车辆已经构成重大事故车、涉水车。意识到自己受到了欺骗,李某要求退车赔钱,遭拒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双方买卖合同,某二手车有限公司返还购车款并支付购车款三倍的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已经使用过的二手机动车交易,车辆里程数、事故记录、有无涉水、维修情况是直接影响车况和车价的最主要因素,也是消费者购买二手车最为关心的信息。从事二手车销售的经营者,在销售前应当对车辆的维修记录、事故记录等重要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并在销售时主动、如实告知真实情况,以便消费者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合理的心理预期,这也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车辆检测报告显示案涉车辆系重大事故车、涉水车,某二手车有限公司在售车时并未如实全面告知李某,某二手车有限公司明知自己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会使李某陷入错误认识与其建立买卖关系,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有欺诈的故意,故某二手车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欺诈,对李某要求撤销其与该二手车有限公司之间的《购车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某二手车有限公司应当向李某退还购车款42000元,李某应当将案涉车辆及行驶证一并退还某二手车有限公司。

  关于李某主张“退一赔三”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如前所述,案涉车辆是否属于泡水车、事故车,作为出售二手车的从业人员,对于前述信息有详尽的披露义务和提示说明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违背诚信的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要向消费者承担三倍价款或者费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其目的不仅要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得到赔偿和填补,还要对经营者的欺诈经营行为起到惩戒作用,并威慑、警告其他经营者,防止类似或更为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从而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某二手车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经营行为存在欺诈,故对李某主张按其所购车辆价款42000元的三倍即126000元进行赔偿的诉请,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获得三倍赔偿。但这种惩罚性赔偿是一种最严厉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法律既需要通过惩罚来威慑不法行为,又需要关注经营者的生存和发展,所以对欺诈的认定以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要持审慎的态度。三倍赔偿的前提是认定经营者是否有欺诈行为,而是否有欺诈行为又特别需要考量欺诈方是否具有欺诈的故意,即欺诈的主观状态一定是故意,而不是过失。以及欺诈方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包括明知真实情况,却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和隐瞒真实情况两种情形。对于经营者是否明知,是否故意,需要消费者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而不能仅仅依据推定。

  因此,需要提醒有购买二手车意向的消费者朋友,在购买时最好要求卖家提供完整的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交强险凭证等手续材料,并认真查验车况,特别是发动机编号、车架号等是否与车辆行驶证等证书相一致,对于车辆的真实车况要以实际检查结果和相关报告为准,不能轻信口头承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要意保留好合同、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以便在产生消费纠纷时能更好地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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