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罗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办理中,成功运用保全措施,促成案件调解。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3年8月入职宁夏某公司承建的安居工程楼处从事抹灰工作。2023年8月27日,张某在安居工程楼抹灰时,由于架板断裂,从架板上坠落到一层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经石嘴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123天。张某工作期间,宁夏某公司未给张某参加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因工伤保险事宜发生纠纷,张某向平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平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定书后,宁夏某公司表示不服,诉至法院。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某作为被告申请冻结原告宁夏某公司账户存款,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质,同时为了高效化解纠纷,经过承办法官全面审查后,制作了财产保全裁定书。宁夏某公司在收到保全结果告知书后,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进行调解。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自动履行了。
上半年以来,平罗县人民法院共办理财产保全案件141件,有效利用案件在采取保全措施后易于调解的黄金时间,积极探索“保全+调解”模式,全面开展以保促调、以保促执同源治理,助推审判执行质效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