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某与翁某(女)系夫妻。2023年10月,翁某发现在2019年至2023年9月期间,怀某通过微信和手机银行多次向婚外异性柯某转账,单笔金额小则数千、多则数万,合计金额达280万元。翁某因此将柯某、怀某诉至大武口区法院。经多次调解无果后,大武口区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柯某向翁某返还280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在共同共有关系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的,应属无效。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相对人依法应将相应财产全部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