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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调解贯穿诉讼全过程 平罗县人民法院法官坚持调解促案结事了人和

  

 

  近日,平罗县法院沙湖人民法庭以“素质能力提升年”活动为抓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庭审过程中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当场握手言和,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宋某某与曹某两人系邻居关系,两人都是从事汽车维修服务的维修工。2018年8月27日曹某以30000元将一辆二手本田CR-V越野车出售给宋某某,因宋某某仅支付了13000元车款,剩余车款一直未支付,后宋某某将车辆返还曹某,曹某也将车款予退还给宋某某。宋某某接手车辆之后对案涉车辆进行了维修、保养、年检、购买保险产生了费用,后经二人协商,曹某向宋某某出具了欠条。但欠条出具后,曹某一直未能支付宋某某约定钱款,宋某某也联系不上曹某,无奈之下宋某某只好起诉至法院。

  沙湖人民法庭在受理该案之后,多次与曹某电话沟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是曹某心里有怨恨、隔阂,态度消极,且始终只认可下欠宋某某15000元,庭前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见此情形,法官只能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承办法官总结案件争议焦点后,再次向双方当事人询问是否有调解意向,宋某某沉默片刻后,表示其因为一直联系不上曹某才起诉的,与曹某一直是朋友关系,欠款金额也不多,只要曹某能够尽快还清,愿意调解处理。承办法官看到宋某某有调解意向,便立即对曹某释法析理,讲明诉讼的利害关系,最终在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下。曹某态度缓和并作出让步,最终二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矛盾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调解是定纷止争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及时、彻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今年以来,平罗县法院沙湖人民法庭加强巩固“塞上枫桥人法庭” 创建成果,将调解贯穿到诉讼全过程,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减轻了当事人诉讼成本,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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