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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拾金定不能 “昧”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公民义务。近日,平罗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一起因黄金首饰丢失引起的遗失物返还纠纷,案件起因于刘某的一次用餐。2022年12月9日,刘某在平罗县一拉面馆就餐时,不慎将其佩戴的一条黄金项链丢失,随后其找到拉面馆老板询问相关情况,老板告知首饰被学生张某捡走并向其提供监控视频。刘某通过监控视频联系到孩子的家长,但孩子家长称首饰虽系孩子拾得,但孩子在拾得后因保管不慎已经再次丢失,刘某遂报警,通过警方介入,双方仍协商未果,引起本案诉讼。

  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双方对案件事实并无争议,张某的家长也表示因孩子的疏忽导致拾得的黄金首饰再次丢失,其愿意代孩子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也愿意作出让步。随后经法官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张某的家长当庭向刘某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寄语:

  虽然我国法律上对遗失物相关纠纷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物品的权利人可以在保管自身物品的过程中粗枝大叶,权利人应随时注意保管好自身物品,以防引起他人误解为抛弃物或者失去所有权的物品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应当积极联系失主,沟通返还事宜,如联系失主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将物品移送公安机关,除非在联系失主后失主自愿放弃该物品或者根据生活常理可以认定为无主物的,否则拾得人均不能取得所有权,更不可因一时贪念使自己成为违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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