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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建国受贿案一审宣判

  

  

  2022年10月28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冯建国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1年10月,被告人冯建国利用担任石嘴山市公安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中共石嘴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便利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购买房产、教师职称评定、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706万元。案发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0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被告人冯建国有立功、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主动预交罚金,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冯建国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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