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惠农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采用互联网庭审与现场庭审结合的方式进行。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底,被告人肖某某明知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银行卡、微信等支付结算账户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湖北省仙桃市某电竞酒店,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收付款账户等交于朱某某等人使用,待银行账户被转进违法犯罪资金后,被告人肖某某用自己的手机操作,将资金从银行账户转移至微信账户,再从微信账户提现至零钱通,然后扫描识别朱某某等人提供的收付款二维码,将违法犯罪资金转移到不明账户。被告人刘某某、彭某某、文某均以同样方式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四人犯罪金额分别为150.55万元、96.7万元、77.87万元、73.96万元。被告人林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自己银行卡、微信收付款二维码交由朋友使用,被告人林某帮助朋友用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取现,转移违法犯罪资金352.4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彭某某、文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为朱某某等人提供多个支付结算账户,转移电信诈骗资金,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为电信诈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开展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5名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案件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