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去世3年了,赔偿一分没有,公司连个说法都不给!”
“如果是工人砸锅卖铁我也认!但他是包工头,凭什么让公司赔工伤?”
法庭上,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争执不下。
一起涉及“包工头”能否认定工伤的赔偿纠纷调解,在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陷入僵局。最终,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成为了打破僵局的关键钥匙。
3年前,上诉人宁夏某农业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刘某共同签订 《施工合同》,将其承包的某库房建设工程由王某和刘某负责施工建设。施工过程中,刘某不慎摔倒后死亡,经人社局认定系工伤,刘某家属据此请求该公司按照相应标准予以赔偿。但审理过程中,双方因刘某“包工头”身份是否适用工伤保险范畴起了激烈争执。
公司方坚称:死者刘某是“包工头”,双方是施工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施工合同已明确事故责任,公司无需承担任何工伤赔偿责任。
家属方悲愤:社保部门早已认定刘某某为工伤,公司赔偿理所应当。刘某某去世已3年,历经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漫长程序,家属仍未获得分文赔偿。
本案案情疑难复杂,双方矛盾尖锐,这已是第二次开庭。主审法官曾尝试联系该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进行调解,但对方情绪激动,坚决拒绝赔偿。
转机:一份最高法指导性案例
面对僵局,主审法官转换思路:既然公司方从观念上难以接受“包工头”也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何不借助权威案例进行释法说理?考虑到张某对抗情绪强烈,法官转而与其代理律师沟通,并出示了最高人民法院第191号指导性案例,该案例中对此类争议有着明确的裁判规则。
这份案例犹如一剂“清醒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通过律师了解到最高院关于类案有明确裁判规则后,观念开始转变。他终于明白:在建设工程领域,即使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对其违法转包、分包项目上的因工伤亡人员(包括包工头),依法也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调解成功,握手言和
观念转变后,公司同意赔偿,但对赔偿金额和支付能力提出担忧。法官抓住契机,一方面向家属说明公司的实际经营困难,另一方面从执行效率和实际效果角度分析利弊,引导双方互谅互让。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宁夏某农业公司分期支付王某某、刘小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55万元。历时3年的维权之路终于画上句号,双方当庭握手言和,并对法院的耐心细致工作表示感谢。
法官说法:包工头为何也能认定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第191号指导性案例(入库编号:2022-18-3-016-001)确立了以下重要裁判规则: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自然人实际施工,该自然人因工伤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这为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本案中公司方违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即使刘某身份是“包工头”,但其因工死亡,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公司自然难逃其工伤保险责任。本案的圆满解决,不仅为逝者家属讨回了公道,也生动诠释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在统一裁判尺度、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