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话说到我心坎里了,这个调解结果我心服口服!”
“真没想到二审还能调解成!我一定尽快履行付款义务。”
近日,一起闹上法庭的合同纠纷,在法官耐心调解下,双方不仅解了“气”,赔偿金还减半支付,怎么回事呢?
事儿是这样的:
2023年初,A合作社租了B公司800亩地,付了100多万承包费和押金,并签订合同确定了双方的责任义务。A合作社紧锣密鼓地组织人手把地耱平,正准备大干一场时,发现B公司竟然把这同一块地,又租给了别人!
这地还怎么种?A合作社负责人王某当即找B公司老板李某,双方同意解除合同,B公司退钱。同时,王某提出赔偿损失,鉴于当时无力支付,李某便承诺给予王某12万元的赔偿。后来,李某只付了1.8万元耱地费,剩下的10.2万元一直没给。王某无奈,只好起诉。
一审法院支持了王某,判B公司赔10.2万,李某承担连带责任。但B公司和李某均不服,双双上诉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出手,巧妙“解扣”:
案子到了中院,主审法官仔细研究后发现:王某确实为耱地投了钱,损失是实打实的。同时李某认为双方约定12万元赔偿金过高,远远超过王某耱地实际损失。而且,王某和李某以前就认识,以后说不定还有合作机会。
法官下定了决心,便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先是“背对背”单独沟通,摸清各自想法和底线,再“面对面”把两人请到一起谈。法理、事理、人情,掰开了揉碎了讲:
跟王某聊:“法律肯定保护你的权益,但赔偿主要是‘填平’实际损失,李某认为赔偿金过高也有道理,你花钱耱地了,这没错,但当时地还没种下去,投入相对有限。再说,你和老李关系也比较熟,以后还有打交道的可能,能不能适当降点赔偿额?”
对李某说:“这事儿本就是你违约在先,也确实给王某带来了一定损失,现在王某念在过去的交情,也愿意让一步。如果你同意调解并接受王某的赔偿额要求,更有利于你们以后的合作,对你也是及时止损……”
功夫不负有心人! 法官的专业分析和务实态度最终赢得了双方信任。王某和李某放下了之前的“较劲”,坐到了一起。几轮协商下来,双方都做出了让步,达成了皆大欢喜的调解协议:李某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支付王某赔偿款5万元。调解时,李某还主动加码:如果到期没付,自愿再多付1万元违约金!
法官有话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条确立了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填平原则,旨在使非违约方的损失得到完全赔偿。
本案中,A合作社与B公司及李某自愿达成12万元的赔偿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结合李某提出赔偿金过高的意见,合作社依据该约定主张的赔偿金额确实明显超出了因对方违约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
基于上述查明的事实,并严格遵循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确立的填平原则,本院在查明实际损失的基础上,依据填平原则及合理预见性规则对本案进行调解。最终的调解方案,旨在依法保障A合作社的合法权益获得充分救济,同时也避免了对B公司及李某施加超出其合理预见范围及法律规定的过度责任。双方当事人经本院释法明理,就该调解方案达成共识,案件得以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