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步车投保扫码即得,理赔时保险公司仅认1万!
“我这车买了代步工具组合保险,有保险公司,为什么还要我个人承担这么高的赔偿责任?”
“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对保险人应当赔付的范围约定的非常明确,我方只认可约定范围。”
近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双方就保险赔付范围发生激烈的争执。
案情简述
王某购买了一辆四轮电动车,买车时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的方式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代步工具组合保险。
某日,王某在驾驶该电动车行使过程中与同向行使的路人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被评定为八级伤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李某的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代步工具组合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共计1万余元,剩余部分由王某承担。王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石嘴山中院。
石嘴山中院二审受理后,发现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对保单中“特别约定”是否尽到了提示和明确的说明义务以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保单“特别约定”第9、10条藏有玄机:仅赔伤残金+医疗费,伤残赔付比例按伤残等级递减,一级100%……十级仅5%。
法院认为,该条款属“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字体偏小、行距过密,未采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进行提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已履行法定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故对于李某的损失,不应按照保险单“特别约定”与王某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第9、10条规定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此类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代步工具组合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共计8万余元,剩余部分由王某承担。
法官释法
本案中,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如“保险公司只承担伤残赔偿金和医疗费以及按照意外伤害伤残一至十级对应给付比例分别为意外伤害保额的100%、80%......5%”的条款,属于对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对此,保险公司既没有采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进行提示,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明确的说明,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不应以保险条款“特别约定”中载明的按照伤残等级确定的赔偿比例计算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
因此,保险人须对免责条款显著标识(加粗/变色/加大等)并主动说明,否则条款无效!
消费警示:
扫码投保≠看清条款!保单上密密麻麻的“特别约定”常含免赔、限赔等关键内容,投保人在投保时,务必警惕“默认勾选”和隐蔽条款!应主动索取完整条款,重点核查“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特别约定”部分。若遇字号过小、无重点提示的“格式陷阱”,留存证据,法律为你撑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