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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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修林等18名罪犯减刑案件刑事裁定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宁02刑更227号    

 

罪犯尹修林,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流光岭镇流市社区飞娥组45号。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宁0221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以尹修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21年8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1年1月23日起至2032年1月22日止。

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24年1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立案,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提出,罪犯尹修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得5个表扬。罪犯尹修林罚金50000元已缴纳,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尹修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机关向其征求意见时认为罪犯尹修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修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得5个表扬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宁0221刑初179号执行通知书,证实罪犯尹修林罚金50000元已缴纳。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的石嘴山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评审公示意见反馈登记表、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平罗县人民法院(2021)宁0221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加扣分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扣分明细表、罪犯“三课”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认罪悔罪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登记表、罪犯狱内消费明细统计表、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本案中,罪犯尹修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可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罪犯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予减刑。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符合相关规定。综合考察罪犯尹修林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尹修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21年1月23日起至2031年5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斌    

                                  杨中军    

               华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马文宇    

             董春祥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宁02刑更228号    

 

罪犯吴生成,曾用名吴小红,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陈袁滩镇唐滩村105146号。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宁0521刑初1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吴生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令各被告人尚未被追缴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罪犯吴生成的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宁05刑终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21年6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2025年10月18日止。系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罪犯。

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24年1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指派检察员李建设到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石嘴山监狱指派干警张建国、牟小燕出庭支持诉讼,罪犯吴生成,吴生成同监室服刑人员白冰、田丰,管教干警董自成作为本案证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提出,罪犯吴生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5月共获得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吴生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执行机关出示的有关证据材料真实有效,法庭审理程序合法。罪犯吴生成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罪犯吴生成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建议法院综合考量该犯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所犯罪行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刑罚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的幅度内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生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5月共获得5个表扬。中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证实罪犯吴生成罚金八万元已缴纳。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的石嘴山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评审公示意见反馈登记表、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中宁县人民法院(2020)宁0521刑初1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宁县人民法院(2020)宁0521刑初1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05刑终9号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扣分明细表、罪犯“三课”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认罪悔罪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登记表、中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中宁县人民法院情况说明、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罪犯狱内消费明细统计表、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本案中,罪犯吴生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可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罪犯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予减刑。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符合相关规定。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建议综合考量对该犯予以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生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2025年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斌    

                                  杨中军    

               华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马文宇    

             董春祥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宁02刑更229号    

 

罪犯李鹏飞,曾用名李朋飞,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犯罪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西城府邸2-1-1201室。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19)宁0106刑初690号刑事判决,以李鹏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责令共同退赔1223725元。罪犯李鹏飞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宁01刑终1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20年9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30年1月21日止。

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24年1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立案,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提出,罪犯李鹏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2021年4月至2024年5月共获得6个表扬。罪犯李鹏飞罚金60万元(已缴纳5000元,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责令共同退赔1223725元(已履行572164.15元,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鹏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

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机关向其征求意见时认为罪犯李鹏飞合提请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鹏飞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2021年4月至2024年5月共获得6个表扬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对石嘴山监狱关于核实罪犯李鹏飞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回复、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结案证明、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结算凭证等,证实罪犯李鹏飞罚金5000元已缴纳。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的石嘴山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评审公示意见反馈登记表、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6刑初690号刑事判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1刑终185号刑事裁定、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加扣分审批表、罪犯专项奖分使用情况说明、罪犯考核分明细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扣分明细表、罪犯“三课”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认罪悔罪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登记表、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义务告知书、罪犯对其个人财产情况申报表、罪犯对赃款、赃物去向的解释和说明材料、罪犯无执行、履行能力的申辩材料、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对石嘴山监狱关于核实罪犯李鹏飞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回复、执行裁定书、结案证明、案件款结算凭证、罪犯狱内消费明细统计表、银行交易流水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本案中,罪犯李鹏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可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罪犯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予减刑。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符合相关规定。综合考察罪犯李鹏飞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鹏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29年7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斌    

             杨中军    

                                    华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马文宇    

             董春祥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宁02刑更230号   

 

罪犯李江鹏,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犯罪前住陕西省韩城市板桥镇钢铁村李家坡组。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宁03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李江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李江鹏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宁刑终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20年7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29年3月31日止。

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24年1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立案,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提出,罪犯李江鹏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罪犯李江鹏20000元罚金(已缴纳),2020年10月至2024年5月共获得7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江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机关向其征求意见时认为罪犯李江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江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2020年10月至2024年5月共获得7个表扬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罚没收据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罚没收据等,证实罪犯李江鹏罚金20000元已缴纳。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的石嘴山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评审公示意见反馈登记表、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3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3刑初4号刑事裁定书、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3刑初4-2号刑事裁定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宁刑终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加扣分审批表、罪犯考核分折算表、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三课”成绩单、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认罪悔罪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登记表、罚没款收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罪犯狱内消费明细统计表、银行交易流水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本案中,罪犯李江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可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罪犯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予减刑。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符合相关规定。综合考察罪犯李江鹏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江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28年6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斌   

                                  杨中军   

               华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马文宇   

             董春祥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宁02刑更231号    

 

罪犯王宁宁,男,199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642226199510041619。犯罪前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银盛路68-1-4-602号。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宁0106刑初445号刑事判决,以王宁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0元;王宁宁与同案被告人共同退赔违法所得140000元发还被害人;追缴王宁宁违法所得23800元。王宁宁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9日作出(2019)宁01刑终399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20年4月20日,王宁宁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30年7月31日止。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24年11月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磊出庭履行职务,石嘴山监狱指派干警张建国、牟小燕出庭支持诉讼,罪犯王宁宁,王宁宁同监室服刑人员王浩、马庆及管教干警董自成作为本案证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提出,罪犯王宁宁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罪犯王宁宁罚金25万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23800元已履行,共同退赔违法所得14万元发还被害人已履行。2020年10月至2024年5月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奖,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宁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五天。

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当庭出示的证据材料合法有效,法庭审理程序合法;罪犯王宁宁服刑期间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考核周期内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建议对罪犯王宁宁减刑。鉴于王宁宁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综合考量其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所犯罪行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对该犯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宁宁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2020年10月至2024年5月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奖。罪犯王宁宁罚金25万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23800元已履行,共同退赔违法所得14万元发还被害人已履行。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的石嘴山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评审公示、石嘴山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评审公示意见反馈登记表、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6刑初445号刑事判决书、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6刑初445号刑事裁定书,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刑终399号刑事裁定书、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6刑执445号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石嘴山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2020年10月至2024年5月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石嘴山监狱罪犯考核分明细表、罪犯加扣分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扣分明细表、石嘴山监狱罪犯“三课”成绩单、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王宁宁认罪悔罪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登记表、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结案证明书、监区呈报减刑(假释)罪犯狱内消费明细统计表、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宁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4年5月获得表扬奖励6个,物奖1个,财产性判项罚金2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38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违法所得14万元均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罪犯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予减刑。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符合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关于王宁宁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建议综合考量其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所犯罪行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察罪犯王宁宁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宁宁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五天。刑期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30年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杨中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梁嘉乐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宁02刑更232号    

 

罪犯郭才栋,男,199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梅山铁矿付井3-605。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宁0104刑初395号刑事判决,以郭才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与前聚众斗殴罪二年七个月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十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退赔被害单位河北冀金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3000元,退赔被害单位宁夏如意财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198800元。郭才栋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宁01刑终342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中对罪犯郭才栋定罪量刑和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部分,以罪犯郭才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与前聚众斗殴罪二年七个月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九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9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12月23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五天。刑期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25年9月2日止。

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24年1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立案,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提出,罪犯郭才栋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够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罪犯郭才栋罚金2万元已缴纳,已退赔的13000元发还被害单位(已履行),2022年7月至2024年5月共获得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郭才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机关向其征求意见时认为罪犯郭才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才栋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2022年7月至2024年5月共获得4个表扬。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2刑更372号刑事裁定书证实罚金20000元、退赔款13000元均已缴纳。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的石嘴山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评审公示意见反馈登记表、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4刑初395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刑初1073号刑事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刑终34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加扣分审批表、罪犯考核分明细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扣分明细表、罪犯“三课”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认罪悔罪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登记表、罪犯狱内消费明细统计表、银行流水、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宁02刑更372号刑事裁定书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本案中,罪犯郭才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可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罪犯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予减刑。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符合相关规定。综合考察罪犯郭才栋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才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25年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斌    

             杨中军    

                                    华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马文宇    

             董春祥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宁02刑更233号    

 

罪犯杨玉武,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文盲,犯罪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崇兴镇杜家滩村一队。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服刑。

杨玉武于2000年6月1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2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盐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2月1日刑满释放。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宁0181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杨玉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杨玉武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宁01刑终26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9年1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28年7月9日止。

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24年1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立案,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提出,罪犯杨玉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2020年4月至2024年5月共获得7个表扬,1个物奖。罪犯杨玉武罚金10000元已缴纳,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杨玉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五天。

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机关向其征求意见时认为罪犯杨玉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玉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2020年4月至2024年5月共获得7个表扬,1个物奖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案款发放审批表、执行案件结案报告及审批表复印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证实罪犯杨玉武罚金10000元已缴纳。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的石嘴山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评审公示意见反馈登记表、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9)宁0181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刑终267号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加扣分审批表、罪犯考核分明细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扣分明细表、罪犯“三课”成绩单、文盲罪犯“三课”考试情况说明、罪犯评审鉴定表、认罪悔罪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登记表、灵武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案款发放审批表、结案通知书、罪犯狱内消费明细统计表、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本案中,罪犯杨玉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可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罪犯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予减刑。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符合相关规定。综合考察罪犯杨玉武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玉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五天。刑期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28年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斌    

                                  杨中军    

               华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马文宇    

             董春祥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宁02刑更234号    

 

罪犯潘文才,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902199003023038。犯罪前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北路铁树巷7号。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宁0302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潘文才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已缴纳)。潘文才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宁03刑终97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潘文才于2019年10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6年5月27日止。2022年9月28日,罪犯潘文才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五天,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5年11月2日止。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24年11月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提出,罪犯潘文才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罪犯潘文才罚金8万元已缴纳。2022年4月至2024年5月共获得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潘文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机关向其征求意见时认为罪犯潘文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文才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2022年4月至2024年5月共获得5个表扬。罪犯潘文才财产性判项罚金8万元在审判环节已缴纳。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的石嘴山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评审公示、石嘴山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评审公示意见反馈登记表、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9)宁0302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3刑终97号刑事裁定书、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9)宁0302刑初20号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石嘴山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2022年4月至2024年5月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石嘴山监狱罪犯考核分明细表、罪犯加扣分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扣分明细表、石嘴山监狱罪犯“三课”成绩单、2022年、2023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潘文才认罪悔罪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登记表、监区呈报减刑(假释)罪犯狱内消费明细统计表、银行流水、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宁02刑更264号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潘文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4年5月获得表扬奖励5个,财产性判项罚金8万元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罪犯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予减刑。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符合相关规定。综合考察罪犯潘文才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文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杨中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梁嘉乐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宁02刑更235号    

 

罪犯张斌,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8907281217。犯罪前住宁夏平罗县姚伏镇灯塔村一队14号。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宁0104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张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张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宁01刑终216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张斌于2019年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31年11月15日止。2022年9月28日,罪犯张斌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31年3月26日止。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24年11月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提出,罪犯张斌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罪犯张斌罚金4万元已缴纳。2022年4月至2024年6月共获得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机关向其征求意见时认为罪犯张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斌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2022年4月至2024年6月共获得5个表扬。罪犯张斌财产性判项罚金4万元已履行。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的石嘴山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评审公示、石嘴山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评审公示意见反馈登记表、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4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刑终216号刑事裁定书、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4刑初68号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石嘴山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2022年4月至2024年6月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石嘴山监狱罪犯考核分明细表、罪犯加扣分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扣分明细表、石嘴山监狱罪犯“三课”成绩单、2022年、2023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张斌认罪悔罪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登记表、监区呈报减刑(假释)罪犯狱内消费明细统计表、银行流水、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宁02刑更265号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4年6月获得表扬奖励5个,财产性判项罚金4万元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罪犯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予减刑。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符合相关规定。综合考察罪犯张斌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30年7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杨中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梁嘉乐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宁02刑更236号    

 

罪犯宋克寒,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6601231818。犯罪前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花半里小区13-4-402室。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6)宁0105刑初334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宋克寒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宋克寒不服,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宁01刑终126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宋克寒于2017年6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29年11月25日止。2022年5月27日,罪犯宋克寒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29年6月5日止。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24年11月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提出,罪犯宋克寒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罪犯宋克寒罚金1万元已缴纳。2021年12月至2024年5月共获得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宋克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

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机关向其征求意见时认为罪犯宋克寒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克寒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5月共获得5个表扬。罪犯宋克寒财产性判项罚金1万元已履行。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的石嘴山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评审公示、石嘴山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评审公示意见反馈登记表、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5刑初334号刑事判决书、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刑终126号刑事裁定书、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5刑执字第334号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石嘴山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2021年12月至2024年5月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石嘴山监狱罪犯考核分折算表、关于对罪犯宋克寒减刑案件表扬个数认定的情况说明、石嘴山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奖扣分明细表、石嘴山监狱罪犯“三课”成绩单、2021年、2022年、2023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宋克寒认罪悔罪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登记表、监区呈报减刑(假释)罪犯狱内消费明细统计表、银行流水、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宁02刑更165号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宋克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得表扬奖励5个,财产性判项罚金1万元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罪犯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予减刑。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符合相关规定。综合考察罪犯宋克寒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克寒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28年1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杨中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梁嘉乐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宁02刑更237号   

 

罪犯龚宜阳,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005294117。犯罪前住湖南省安化县奎溪镇黄沙村第一村民组42号。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银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龚宜阳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龚宜阳于2016年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2027年10月10日止。罪犯龚宜阳分别于2019年6月26日、2021年1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和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2026年10月1日止。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24年11月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提出,罪犯龚宜阳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2021年4月至2024年5月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奖,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龚宜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五天。

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机关向其征求意见时认为罪犯龚宜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龚宜阳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2021年4月至2024年5月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奖。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的石嘴山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评审公示、石嘴山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评审公示意见反馈登记表、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石嘴山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2021年4月至2024年5月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石嘴山监狱罪犯考核分明细表、罪犯专项奖分审批表、石嘴山监狱罪犯考核分折算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扣分明细表、石嘴山监狱罪犯“三课”成绩单、2021年、2022年、2023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龚宜阳认罪悔罪书、监区呈报减刑(假释)罪犯狱内消费明细统计表、银行流水、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2刑更349号刑事裁定书、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02刑更107号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龚宜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4月至2024年5月获得表扬奖励6个,物奖1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罪犯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予减刑。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符合相关规定。综合考察罪犯龚宜阳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龚宜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五天。刑期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2026年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杨中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梁嘉乐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宁02刑更238号    

 

罪犯王勇,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7611060332。犯罪前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福州北街面粉厂4-4-302号。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689号刑事判决,以王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王勇不服,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银刑终字第295号刑事裁定,准许王勇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王勇于2016年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29年6月18日止。罪犯王勇分别于2020年9月23日、2022年12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天,刑期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28年2月27日止。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24年11月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提出,罪犯王勇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罪犯王勇没收财产5万元已缴纳。2022年7月至2024年5月共获得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机关向其征求意见时认为罪犯王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勇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2022年7月至2024年5月共获得4个表扬。

另查明,本院(2020)宁02刑更276号刑事裁定书载明,罪犯王勇财产性判项没收财产5万元已缴纳。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的石嘴山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评审公示、石嘴山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评审公示意见反馈登记表、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5)兴刑初字第689号刑事判决书、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刑终字第295号刑事裁定书、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5)兴刑初字689号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石嘴山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2022年7月至2024年5月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石嘴山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奖扣分明细表、石嘴山监狱罪犯“三课”成绩单、2022年、2023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王勇认罪悔罪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登记表、监区呈报减刑(假释)罪犯狱内消费明细统计表、银行流水、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2刑更276号刑事裁定书、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宁02刑更383号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7月至2024年5月获得表扬奖励4个,财产性判项没收财产5万元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罪犯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予减刑。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符合相关规定。综合考察罪犯王勇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27年7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杨中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梁嘉乐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宁02刑更239号   

 

罪犯白冰,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呼鲁斯太镇山东路9-11号。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3)银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白冰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宁刑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5年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2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13年5月4日起至2025年4月13日止。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24年1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提出,罪犯白冰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罪犯白冰罚金五万元,已缴纳4874.59元,剩余款项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7月至2024年5月共获得6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剩余刑期不足,建议对罪犯白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四天。

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机关向其征求意见时认为罪犯白冰符合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冰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2021年7月至2024年5月共获得6个表扬。

另查明,罪犯白冰被判处罚金50000元。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5)银执字第145-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2022)宁02刑更60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罪犯白冰缴纳罚金3074.59元。于2023年1月29日缴纳罚金1000元,于2024年1月18日缴纳罚金800元,两次共计缴纳罚金1800元。罪犯白冰已缴纳罚金4874.59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的石嘴山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评审公示意见反馈登记表,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银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宁刑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银刑初字第96号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2021年7月至2024年5月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加扣分审批表,石嘴山监狱罪犯考核分明细表,石嘴山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奖扣分明细表,石嘴山监狱罪犯“三课”成绩单,2021年、2022年、2023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白冰认罪悔罪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登记表,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义务告知书,罪犯对其个人财产情况申报表,罪犯对赃款、赃物去向的解释和说明材料,罪犯无执行、履行能力的申辩材料,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罚没收据,监区呈报减刑(假释)罪犯狱内消费明细统计表,银行流水,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2刑更40号、(2019)宁02刑更40-1号、(2022)宁02刑更60号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白冰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罪犯白冰罚金五万元(已缴纳4874.59元,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7月至2024年5月共获得6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符合罪犯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予减刑。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符合相关规定。罪犯白冰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综合考察该犯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剩余刑期等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二天。刑期自2013年5月4日起至2024年1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斌    

                                  杨中军    

                                    华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静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宁02刑更240号    

 

罪犯朱斌,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芦花乡平伏桥村12队-68。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0年10月14日以被告人朱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以被告人朱斌犯贩卖毒品罪被撤销缓刑,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6月18日刑满释放,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金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1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2022年5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14年6月7日起至2027年7月14日止。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24年1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提出,罪犯朱斌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罪犯朱斌罚金1万元已缴纳,2021年12月至2024年5月共获得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多次被追究刑事责任,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建议对罪犯朱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

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机关向其征求意见时认为罪犯朱斌符合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斌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5月共获得5个表扬。

另查明,本院(2022)宁02刑更171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罪犯朱斌被判处罚金1万元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的石嘴山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评审公示、石嘴山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评审公示意见反馈登记表,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4)金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4)金刑执字第234号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2021年12月至2024年5月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石嘴山监狱罪犯考核分明细表,石嘴山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奖扣分明细表,石嘴山监狱罪犯“三课”成绩单,2021年、2022年、2023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朱斌认罪悔罪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登记表,监区呈报减刑(假释)罪犯狱内消费明细统计表,银行流水,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2刑更210号、(2022)宁02刑更171号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朱斌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5月共获得5个表扬,罪犯朱斌已全部缴纳罚金1万元,确有悔改表现。符合罪犯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予减刑。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符合相关规定。综合考察该犯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对其裁定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4年6月7日起至2026年12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斌    

                                  杨中军    

                                    华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静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宁02刑更241号    

 

罪犯谢钢,男,199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立岗镇通义村四社10号。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10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2年5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天。刑期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28年4月16日止。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24年1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提出,罪犯谢钢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罪犯谢钢罚金10000元已缴纳,2021年12月至2024年5月共获得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量该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建议对罪犯谢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五天。

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机关向其征求意见时认为罪犯谢钢符合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钢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5月共获得5个表扬。

另查明,罪犯谢钢于2023年1月29日缴纳罚金7000元,本院(2022)宁02刑更215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罪犯谢钢缴纳罚金3000元。罪犯谢钢被判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的石嘴山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评审公示,石嘴山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评审公示意见反馈登记表,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4)兴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4)兴刑初字第311号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2021年12月至2024年5月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石嘴山监狱罪犯考核分明细表,石嘴山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奖扣分明细表,石嘴山监狱罪犯“三课”成绩单,2021年、2022年、2023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谢钢认罪悔罪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登记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罚金缴纳凭证,监区呈报减刑(假释)罪犯狱内消费明细统计表,银行流水,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2刑更114号、(2022)宁02刑更215号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谢钢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5月共获得5个表扬,罪犯谢钢罚金10000元已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罪犯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予减刑。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符合相关规定。综合考察该犯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对其裁定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五天。刑期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27年9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斌   

                                  杨中军   

                                    华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静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宁02刑更242号    

 

罪犯张涛涛,男,199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宁县良平乡店头村六组333号。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4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涛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被告人张涛涛不服,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银刑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6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8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二天;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2022年5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刑期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2025年11月23日止。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24年1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提出,罪犯张涛涛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罪犯张涛涛罚金18000元已缴纳,2021年12月至2024年5月共获得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涛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机关向其征求意见时认为罪犯张涛涛符合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涛涛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5月共获得5个表扬。

另查明,本院(2022)宁02刑更184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罪犯张涛涛被判处罚金18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的石嘴山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评审公示、石嘴山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评审公示意见反馈登记表,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3)兴刑初字第498号刑事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银刑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3)兴刑初字第498号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2021年12月至2024年5月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石嘴山监狱罪犯考核分明细表,考核奖扣分明细表,罪犯加分审批表,石嘴山监狱罪犯“三课”成绩单,2021年、2022年、2023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张涛涛认罪悔罪书,监区呈报减刑(假释)罪犯狱内消费明细统计表,银行流水,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登记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2刑更307号、(2019)宁02刑更512号、(2022)宁02刑更184号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涛涛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5月共获得5个表扬,罪犯张涛涛罚金18000元已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罪犯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予减刑。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符合相关规定。综合考察该犯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对其裁定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涛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2025年4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斌    

                                  杨中军    

                                  王  华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静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宁02刑更243号    

 

罪犯王宝宝,曾用名王祥,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宁县南义乡小台村蔡北村民小组004号。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6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宝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王宝宝不服,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银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5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8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七天;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2022年5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2025年4月21日止。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24年1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提出,罪犯王宝宝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5月共获得5个表扬,罪犯王宝宝罚金1万元已缴纳,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剩余刑期不足,建议对罪犯王宝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二天。

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机关向其征求意见时认为罪犯王宝宝符合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宝宝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5月共获得5个表扬。

另查明,本院(2019)宁02刑更514号刑事裁定书载明,罪犯王宝宝被判处罚金1万元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的石嘴山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评审公示,石嘴山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评审公示意见反馈登记表,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3)兴刑初字第666号刑事判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银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3)兴刑初字第666号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石嘴山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2021年12月至2024年5月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石嘴山监狱罪犯考核分明细表,石嘴山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奖扣分明细表,石嘴山监狱罪犯“三课”成绩单,2021年、2022年、2023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王宝宝认罪悔罪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登记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款凭证,石嘴山监狱监区呈报减刑(假释)罪犯狱内消费明细统计表,银行流水,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2刑更311号、(2019)宁02刑更514号、(2022)宁02刑更180号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宝宝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5月共获得5个表扬,罪犯王宝宝罚金1万元已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罪犯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予减刑。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符合相关规定。罪犯王宝宝系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综合考察该犯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剩余刑期等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宝宝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斌    

                                  杨中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宁02刑更244号    

 

罪犯董效奇,曾用名董明明,男,199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油房庄乡乔洼村2组16号。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宁0104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效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21年9月27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2026年1月12日止。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24年1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提出,罪犯董效奇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罪犯董效奇已缴纳罚金2万元,2021年12月至2024年5月共获得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董效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机关向其征求意见时认为罪犯董效奇符合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效奇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5月共获得5个表扬。

另查明,罪犯董效奇被判处罚金2万元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的石嘴山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评审公示,石嘴山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评审公示意见反馈登记表,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1)宁0104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1)宁0104刑初128号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2021年12月至2024年5月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石嘴山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奖扣分明细表,石嘴山监狱罪犯“三课”成绩单,2022年、2023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董效奇认罪悔罪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登记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罚金缴纳凭证,监区呈报减刑(假释)罪犯狱内消费明细统计表,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董效奇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5月共获得5个表扬,罪犯董效奇已全部缴纳罚金2万元,确有悔改表现。符合罪犯减刑的法定条件,应予减刑。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符合相关规定。综合考察该犯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对其裁定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效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2025年5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杨中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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