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的耐心解释,让我知道了查封原因,我没有异议了,愿意撤回申请”被执行人说到。
2024年10月,被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动提出要撤回案件的执行异议申请。申请执行人某工贸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物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某物流公司向某工贸公司支付购买车辆的违约金等共计1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某工贸公司向石嘴山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石嘴山中院查封了某物流公司名下车辆,某物流公司认为对其名下车辆的查封超出其应当履行的金额,向石嘴山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其名下车辆的查封。执行法官收到异议申请材料后,立即向被执行人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得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均存在抵押,法院查封并无不妥。于是向被执行人进行释法析理,“法律规定认定是否超标的查封,需要对主债权数额、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案涉财产是否设立了抵押权等其他优先权进行综合考量,你公司车辆均存在抵押,不符合解封条件”。同时,明确告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公司诚信的体现,诚信对于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在经营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应当尽快履行法律义务”......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使其了解超标查封的法律界定是什么,被执行人在法官的释法析理下,明白了自己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主动提出了撤回异议申请。
石嘴山中院积极推进执行异议案件源头治理工作,加强案件“源头”精细化管理与预防,在异议复议案件立案前通过教育引导、释法析理等方式,从源头上寻求解决之道,努力实现执行过程中矛盾纠纷的源头性预防、实质性化解、综合性治理,减少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