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假冒伪劣典型案例
郑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被告人郑某通过联系卖家直接向买家发货的方式加价销售卷烟获利,其使用微信向多人销售各类假冒伪劣卷烟50万余元,获利3万余元。2022年11月23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郑某手机多部、银行卡多张、卷烟十几条。
惠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郑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6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郑某不服,提出上诉。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郑某的行为同时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销售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法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郑某所涉及的犯罪,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较重,故应当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