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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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现对石嘴山监狱报请本院减刑的温彬等4名罪犯予以公示,并同时在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站(http:// szs.nxfy.gov.cn /index.html)和公告栏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五天(自20241010日起至20241015日止)。在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意见,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等形式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或石嘴山监狱刑罚执行科反映,本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在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减刑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来信请邮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收,邮政编码:753000。

  公示电话:

  石嘴山中级法院:0952-2012657  0952-2022395

  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0952-2295901     石嘴山监狱: 0952-2216633

  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10受理石嘴山监狱报请减刑案件公示表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月十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狱有期减字214

  罪犯温彬,男,1992年7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411324199207090513。捕前住:河南省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唐家庄村温坑1组。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4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罪犯温彬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没收财产80000元,限各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296129.56元。罪犯温彬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南刑少终字第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3)镇刑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罪犯温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加原判有期徒刑十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原公诉机关认为原判量刑过轻提出抗诉监狱,同时罪犯温彬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南刑少终字第000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撤销(2013)镇刑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镇刑初字第3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罪犯温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加原判有期徒刑十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限各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岁书玉、郑红乾经济损失共计91004.85元。罪犯温彬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南刑少终字第000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8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2年7月30日起至2032年7月29日止。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罪犯。

  罪犯温彬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至2024年2月获得17表扬。罪犯温彬罚金20000元已缴纳,没收财产80000元终止执行,限各被告人赔偿9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87134.41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财产性判项履行登记表、结案通知书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温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109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狱有期减字228

  罪犯马志宏,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研究生文化,回族,身份证号:642101196404100076。家庭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盛世花园9幢9232号902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2019)宁01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马志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依法追缴非法所得及其孳息(其中879.392067万元已上缴国库,已移送本院0.2万美元,冻结180万元。已查封两套房屋),上缴国库(已履行)。2020年5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30年3月24日止。系职务犯罪罪犯(副厅级)。

  罪犯马志宏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9月至2024年2月获得7个表扬。罪犯马志宏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已履行,依法追缴非法所得及其孳息,上缴国库,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证明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证据材料,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起诉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志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10月9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狱有期减字229

  罪犯黄宗信,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研究生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020219561221003X。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308-11-1-A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5)银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黄宗信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依法追究非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2016年8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1月1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27年4月25日止。系职务犯罪罪犯(正厅级)。

  罪犯黄宗信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4月至2024年2月获得6个表扬。罪犯黄宗信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依法追缴非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证明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证据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宗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10月9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狱有期减字230

  罪犯马林国,男,1963年1月2日出生出生,大学文化,回族,身份证号:640103196301020357。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能源小区2-1-602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固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马林国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已追缴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昊能电力有限公司涉案赃款121900元,马林国家属交来赃款3604651元、黄金1000克,价值160000元,随案移送25000欧元(折合人民币20638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15年7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3月2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去六个月十天,2022年3月10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去五个月二十五天,刑期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28年7月5日止。系职务犯罪罪犯(副厅级)。

  罪犯马林国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7月至2024年2月获得5个表扬。罪犯马林国退赔涉案赃款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证明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表扬认定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林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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