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真的太谢谢您了,我烦心了近二十年的事情终于解决了,工资也拿到了”张某激动地打来电话。
近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并执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2005年3月,张某入职某公司,工作期间某公司未为张某缴纳2005年至2008年的社会保险。2023年,公司以张某所在班组缺乏团队协作、严重影响工作质量为由,将张某调整为编外人员。张某认为公司此次降职降薪属于违法行为,故拒绝重签劳动合同且未继续在公司进行具体工作。后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某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奖金、经济补偿金等。因对仲裁裁决不服,张某上诉至法院。
石嘴山中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详细查阅卷宗,认真梳理案情,及时组织调解。“我是公司老人,刚入职的那几年就不给我缴纳社保,现在因为一点错误就把我从班长降为编外人员,还拖欠我的加班工资,我实在是难以接受”“我们公司是依法行事,工作中出现差错,我们有权对人员岗位进行调整”......调解过程中,主审法官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找准矛盾症结,耐心向双方释明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属于形成权,受仲裁时效的限制。薪酬是建立在劳动者提供相应劳动”“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系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进行人员调整前,也应该要提前跟劳动者进行积极沟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或赔偿相应社保损失”......
经过近半个月的释法说理和情绪疏导,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工资等共计39000元,双方就劳动关系再无纠纷,烦扰近二十年的心结也就此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