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您说的对,孩子愿意跟着他妈妈生活,如果我把房子要回来了,孩子和她妈就都没有地方住了,我也没办法探望孩子......”贾某在法庭调解后说。
案件近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刘某、贾某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登记结婚,于2011年生育一子。现刘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刘某与贾某离婚,并对财产进行分割。刘某对财产分割不服,向石嘴山中院提起上诉要求继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先后两次向法院申请8份律师调查令。
石嘴山中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刘某与贾某并无属于自己的房屋,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贾某父亲名下的房屋内,并偿还了该房屋的贷款。“这房子虽然在你父亲名下,但贷款是我们共同偿还的,现在我不要房子,但是你们要把房子过户到孩子名下”“孩子的抚养权在你那,你万一哄着孩子把房子卖了咋办?房子等孩子满18岁之后再过户给他”“如果房子在你们名下,你们哪天把房子卖了,我和孩子住哪?”······当事人双方就房屋归属权争执不休。承办法官考虑到离婚纠纷中涉及案外人的房屋不宜直接分割,但如果因房屋在第三人名下而不处理或者处理不够妥善,刘某离婚后极有可能面临与孩子过着居无定所的生活,于是将化解矛盾的焦点聚焦到如何解决刘某和孩子的居住问题上。
“可以看得出来,你们俩虽然感情破裂了,但都很为孩子着想,孩子不仅需要一个住的地方,更需要父母的爱”“你们双方最起码要平和的进行沟通,努力解决问题而不是针锋相对、吵得面红耳赤”“既然你们双方都愿意把房子给孩子,建议在孩子18岁之前给刘某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等孩子成长到18岁把房屋过户给孩子,这样既可以给孩子一个保障,还能够免除你们之间的猜忌”......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当事人双方慎重考虑后,均同意该调解方案,贾某愿意配合刘某在庭后就案涉房屋签订居住权协议,进行公证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
就此,一场关于居住权的调解,既化解了离婚双方的“争议”,又为孩子营造了一个稳定温馨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