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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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亮等64名罪犯减刑案件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现对石嘴山监狱报请本院减刑的马亮等64名罪犯予以公示,在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http://szs.nxfy.gov.cn/index.html)和公告栏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五天(自2024年8月9日起至2024年8月14日止)。在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意见,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等形式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或石嘴山监狱刑罚执行科反映,本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在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假释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来信请邮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收,邮政编码:753000。

公示电话:

石嘴山中级法院:0952-2012657  0952-2022395

    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0952-2295901

    石嘴山监狱: 0952-2216633

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8月受理石嘴山监狱报请减刑案件公示表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173号

罪犯马亮,男,1993年3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回族,身份证号:640223199303241537。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礼和乡礼和村一队中心巷。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石大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马亮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2013年6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5月25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月2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2年2月22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28年4月23日止。系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罪犯马亮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7月至2024年2月获得5个表扬。罪犯马亮罚金7000元已缴纳、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减刑裁定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23号

罪犯郑兴,男,1960年9月9日出生,文盲,汉族,身份证号:64022119600909391X。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渠口乡银星村四队4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宁0202刑初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罪犯郑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503.88元。2020年1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32年11月28日止。系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罪犯郑兴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2月至2024年2月获得6个表扬。罪犯郑兴民事赔偿9503.88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执行情况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22号

罪犯李春柱,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0202197212040536。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贺喜巷11-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宁0205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李春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追缴被告人李春柱的违法所得100000元。2021年12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5年6月2日止。

罪犯李春柱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2024年2月获得3个表扬,1个物奖。罪犯李春柱罚金30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100000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罚金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春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23号

罪犯张永超,男,2005年11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411082200511239039。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城关镇万佳上和城17-3-302。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宁0202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张永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1年6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2025年3月13日止。

罪犯张永超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9月至2024年2月获得表扬奖励4个,物质奖励1个。罪犯张永超罚金2000元已缴纳,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刑事案件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执行情况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永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24号

罪犯陈嘉强,男,2001年8月1日出生,中专文化,汉族,身份证号:440233200108013513。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南门外黄陂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宁0105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陈嘉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发还相关被害人。2021年9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5年5月12日止。

罪犯陈嘉强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2月获得表扬奖励4个。罪犯陈嘉强罚金45000元已缴纳、赃款继续追缴,发还相关被害人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嘉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25号

罪犯木怀云,男,1997年4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511527199704012317。捕前住四川省筠连县武德乡长征村3组1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宁0105刑初324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木怀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1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9月2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14日起至2025年12月13日止。

罪犯木怀云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4年2月获得表扬奖励4个。罪犯木怀云罚金五5000元已缴纳,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减刑裁定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木怀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26号

罪犯马强,男,1998年3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回族,身份证号:640121199803209519。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闽宁镇福宁村南一组15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宁0121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马强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22年3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5年6月2日止。

罪犯马强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6月至2024年2月获得表扬奖励3个。罪犯马强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27号

罪犯彭泽金,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大专文化,汉族,身份证号:430621196404200415。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三眼桥派出所鲤鱼嘴社区居委会枫树组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2019)宁0104刑初915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彭泽金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0年4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12月23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刑期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25年5月28日止。

罪犯彭泽金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7月至2024年2月获得3个表扬。罪犯彭泽金罚金1万元已缴纳,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减刑裁定予等证据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泽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28号

罪犯孙翔,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320902197111300013。捕前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东新丰小区5巷9号。

2014年12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宁0302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孙翔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罪犯孙翔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宁03刑终9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0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12月23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7日止。

罪犯孙翔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7月至2024年2月获得3个表扬。罪犯孙翔罚金6万元已缴纳,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对罪犯孙翔减刑(假释)案件表扬个数认定的情况说明、“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减刑裁定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29号

罪犯何宝宝,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22726199010201931。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清水园小区。

2008年1月21日因抢劫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宁0424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何宝宝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万元。2019年1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5月2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五天,刑期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止。

罪犯何宝宝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2月获得5个表扬。罪犯何宝宝罚金3万元已缴纳,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减刑裁定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宝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30号

罪犯耿小龙,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22826199005161539。捕前住甘肃省宁县米桥镇孟家村二组19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2017)宁0423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耿小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千元。罪犯耿小龙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2018)宁04刑终16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2018年3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2月22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28年9月18日止。

罪犯耿小龙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7月至2024年2月获得6个表扬。罪犯耿小龙罚金5千元已缴纳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减刑裁定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耿小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31号

罪犯邢晓刚,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中专文化,回族,身份证号:640204198806180015。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白杨巷一矿农场29-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吴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邢晓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邢晓刚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5)宁刑终字第64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中对该犯的定罪量刑部分,以罪犯邢晓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2016年3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2月20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天,2022年5月2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刑期自2014年4月20日起至2028年10月15日止。

罪犯邢晓刚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2月获得5个表扬。罪犯邢晓刚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减刑裁定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邢晓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32号

罪犯徐宁,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0221198507152731。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城关镇二闸村二队自建房51号。

2009年6月3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徐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罪犯徐宁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银刑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5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2月20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2022年5月2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25年11月26日止。系累犯、毒品再犯。

罪犯徐宁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2月获得5个表扬。罪犯徐宁罚金2万元已缴纳,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减刑裁定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宁予以减去六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33号

罪犯马天宇,男,1999年6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回族,身份证号:620521199906106713。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清水县新城乡黄粱村郭湾4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宁0205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马天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罪犯马天宇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宁02刑终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6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28日止。

罪犯马天宇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9月至2024年2月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天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34号

罪犯高攀,男,1994年1月29日出生,中专文化,汉族,身份证号:511521199401299236。捕前住:四川省宜宾市双龙镇水井村兴明组63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19)宁01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高攀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高攀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2020)宁刑终41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中对该犯的定罪量刑部分,以罪犯高攀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2021年2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33年10月23日止。

罪犯高攀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5月至2024年2月获得6个表扬。罪犯高攀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罚没收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35号

罪犯李灯国,男,1977年2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320825197702032515。捕前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49号楼3单元6号。

2011年9月29日因犯制造毒品罪被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2016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宁0202刑初字309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李灯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罪犯李灯国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20)宁02刑终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9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2021)宁0202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李灯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32年2月25日止。系累犯、毒品再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罪犯李灯国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月至2024年2月获得6个表扬。罪犯李灯国罚金5万元已缴纳4557.32元,法院终结执行程序,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罚没收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灯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36号

罪犯陈宗山,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中专文化,汉族,身份证号:152921197801281111。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时代花园4栋1单元280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宁0202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陈宗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罪犯陈宗山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宁02刑终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9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罪犯陈宗山的父亲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申诉符合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指令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8)宁02刑再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9)宁0202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陈宗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罪犯陈宗山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宁02刑终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1月1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零五天。刑期自2016年6月9日起至2025年12月3日止。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罪犯陈宗山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4月至2024年2月获得5个表扬,1个物奖。罪犯陈宗山罚金10000元已缴纳,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宗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37号

罪犯李天福,男,2000年9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513427200009102419。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宁南县新华乡田坝村6组3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宁0105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李天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退赔31600元。于2020年1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9年12月2日止。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

罪犯李天福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3月至2024年2月获得6个表扬。罪犯李天福罚金20000元未缴纳,法院终结执行程序,责令共同退赔31600元已缴纳6500元,法院终结执行程序,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表、结案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天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38号

罪犯李生彪,男,1989年2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回族,身份证号:642221198902092136。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新庄集乡红川村D051号。

2017年11月10日因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被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宁03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罪犯李生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500元。罪犯李生彪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宁刑终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对罪犯李生彪的定罪量刑部分。于2021年2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2025年5月3日止。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罪犯李生彪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8月至2024年2月获得五个表扬。罪犯李生彪罚金30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4500元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生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39号

罪犯郭平,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大专文化,满族,身份证号:642101197201130018。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金星花园23号楼14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19)宁0323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郭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8000元。罪犯郭平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宁03刑终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1年2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27年3月24日止。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罪犯郭平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8月至2024年2月获得5个表扬。罪犯郭平罚金38000元已缴纳,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人民法院结案证明、罚没凭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41号

罪犯钟浩,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中专文化,汉族,身份证号:331004198212182715。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康民花园22-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5日作出(2008)银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钟浩犯运输毒品罪、非法运输枪支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执政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罪犯钟浩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2009)宁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4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1年9月14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4年1月2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6年5月25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零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9年1月2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26年6月3日止。系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罪犯钟浩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得8个表扬,2个物奖。罪犯钟浩没收全部财产,已履行6888.33元,法院终结执行程序,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罚没凭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42号

罪犯申同,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大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0102198511180319。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月小区4-4-60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宁0104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申同犯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罪犯申同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宁01刑终17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1年12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5年8月11日止。

罪犯申同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2024年2月获得4个表扬。罪犯申同罚金5000元已缴纳,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人民法院罚没凭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43号

罪犯黑贵福,男,2003年4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回族,身份证号:640521200304162610。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万家F1区14-1-2702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宁0106刑初560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黑贵福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于2022年3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1年10月3日至2025年7月2日止。

罪犯黑贵福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6月15日至2024年2月获得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黑贵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44号

罪犯周智鸿,男,1998年1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362202199801095918。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桥东镇更新村周家西组4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宁0105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周智鸿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罪犯周智鸿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宁01刑终6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1年6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6年3月18日止

罪犯周智鸿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9月至2024年2月获得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智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45号

罪犯买涛,男,1997年3月1日出生,高中文化,回族,身份证号:640382199703010039。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东塔镇复兴街15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宁0104刑初441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买涛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20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5年4月22日止。

罪犯买涛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3月至2024年2月获得6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买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46号

罪犯马学兵,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回族,身份证号:64022119740610391X。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渠口乡渠口村二队04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宁0221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马学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罪犯马学兵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宁02刑终6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1年2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宁0221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马学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三万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7000元,追缴违法所得90000元;罪犯马学兵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宁02刑终5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

罪犯马学兵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2024年2月累计获得3个表扬、1个物奖。罪犯马学兵罚金37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90000元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人民法院结案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学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47号

罪犯敖旭光,男,1995年2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530322199502151052。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三岔河镇大坝村委会大坝口村17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宁0105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敖旭光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30640.6元。于2021年12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2028年4月24日止。

罪犯敖旭光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2024年2月累计获得4个表扬。罪犯敖旭光罚金10000元已缴纳,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30640.6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敖旭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48号

罪犯马涛,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回族,身份证号:640302198710080936。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回乐苑小区14号楼2单元3楼西户。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宁0302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马涛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220000元罪犯马涛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宁03刑终11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1年2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8月25日止。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

罪犯马涛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8月至2024年2月获得5个表扬。罪犯马涛罚金200000元已缴纳1000元;责令退赔220000元,已履行15590元,法院终结执行程序,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人民法院开具的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罚没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49号

罪犯余伟,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文盲,汉族,身份证号:533001196701180658。捕前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陶官屯3组。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6日作出(2009)吴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余伟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1年8月5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4年1月2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9月2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0年6月4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27年1月4日止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

罪犯余伟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4年3月累计获9个表扬。罪犯余伟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2300元,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之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50号

罪犯邹海明,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012119820626251X。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洪镇前渠村一组2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宁0121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邹海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9年10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29年4月2日止。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罪犯邹海明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3月至2024年2月获得8个表扬。罪犯邹海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划扣30674.63元后,法院裁定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结案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海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51号

罪犯王伟杰,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中专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0202199004280032。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解放东街洁羽胡同4栋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宁022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王伟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793800元。于2020年1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30年9月9日止。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罪犯王伟杰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2月起至2024年2月累计获得6个表扬奖励。罪犯王伟杰罚金50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793800元,法院终结执行程序,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结算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伟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52号

罪犯吴立勇,男,2002年7月17日出生,小学文化,回族,身份证号:640221200207172458。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宝丰镇陆渠村五队2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宁0202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吴立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21年9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2026年2月18日止。

罪犯吴立勇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起至2024年2月累计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立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53号

罪犯铁保全,男,1975年2月4日出生,小学文化,回族,身份证号:642223197502043413。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马莲乡巴都沟村三组3-020。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19)宁0122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铁保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90000元,责令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的寻衅滋事犯罪的金额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罪犯铁保全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宁01刑终114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7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5年10月2日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犯。

罪犯铁保全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月至2024年2月获得5个表扬,1个物奖。罪犯铁保全罚金90000元已缴纳,责令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的寻衅滋事犯罪的金额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奖扣分明细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证明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证据材料(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结清证明一张)以及狱内消费明细统计表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铁保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54号

罪犯王昊,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中专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0203199005201515。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西花园南路铁路82号楼1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2018)宁01刑初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罪犯王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罪犯王昊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2018)宁刑终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5月2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五天,刑期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2030年4月3日止。

罪犯王昊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2月获得5个表扬。罪犯王昊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奖扣分明细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证明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证据材料以及狱内消费明细统计表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55号

罪犯徐祖平,男,1980年7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330822198007073312。捕前住:浙江省常山县球川镇球川村马颠弄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宁0303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徐祖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罪犯徐祖平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日作出(2016)宁03刑终9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25年8月5日止。系金融诈骗犯罪罪犯。

罪犯徐祖平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得13个表扬,1个物奖。罪犯徐祖平罚金80000元已缴纳,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奖扣分明细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证明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证据材料(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结案证明书一张)以及狱内消费明细统计表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祖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56号

罪犯莫立峰,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大专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0204198211091515。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平安佳苑9栋4单元50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宁0202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莫立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罪犯莫立峰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宁02刑终6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9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9)宁0202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莫立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6年6月9日起至2025年12月8日止。罪犯莫立峰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宁02刑终6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9月23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6年6月9日起至2025年5月8日止。

罪犯莫立峰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月至2024年2月获得3个表扬。罪犯莫立峰罚金10000元已缴纳,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奖扣分明细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证明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证据材料以及狱内消费明细统计表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莫立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57号

罪犯游景宝,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413026198104185871。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袁集乡袁东村一组4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8)宁0122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游景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常全伟、王芬霞12000元。罪犯游景宝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宁01刑终169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上诉人游景宝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105005元。2018年8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5月2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27年11月26日止。系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罪犯游景宝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2月获得5个表扬。罪犯游景宝罚金60000元已缴纳5805元,责令共同退赔105005元,未履行,法院终结执行程序,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奖扣分明细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证明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证据材料(贺兰县人民法院案件款结算凭证一张)以及狱内消费明细统计表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景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58号

罪犯李先民,男,1986年7月4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520202198607047713。捕前住:贵州省盘州市响水镇格勒村五组。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宁0105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李先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罪犯李先民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宁01刑终155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汤建平撤回上诉。2016年7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2月24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15年10月18日起至2026年10月28日止。系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罪犯李先民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7月至2024年2月获得5个表扬,2个物奖。罪犯李先民罚金15000元已缴纳7500元,法院终结执行程序,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奖扣分明细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证明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证据材料(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罚金收据两张)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先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59号

罪犯张林,男,1984年9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421121198409074033。捕前住:湖北省钟祥市旧口镇阳光村二组6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宁0303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张林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罪犯张林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日作出(2016)宁03刑终9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27年11月30日止。系金融诈骗犯罪罪犯。

罪犯张林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得12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罪犯张林罚金100000元已缴纳,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财产性判项履行登记表、罚没凭证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60号

罪犯王雅宁,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中专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2101197104140011。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谦益名邸5号楼1804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19)宁0323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王雅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骗取贷款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5000元。罪犯王雅宁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宁03刑终12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3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5月2日起至2027年5月1日止。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金融诈骗犯罪罪犯。

罪犯王雅宁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9月至2024年2月获得5个表扬。罪犯王雅宁罚金35000元已缴纳,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财产性判项履行登记表、罚没凭证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雅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61号

罪犯陈永强,男,1974年4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130124197404091234。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天山新伯爵小区1-1-301室。

200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宁01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陈永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00元人民币,责令退赔违法所得700000元。2020年9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2033年3月22日止。

罪犯陈永强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月至2024年2月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罪犯陈永强罚金500000元已缴纳,责令退赔违法所得700000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财产性判项履行登记表、罚没凭证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300号

罪犯张思远,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0221198710052795。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城关镇北大街饭店小区6号楼1单元5号。

2010年7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5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宁0121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张思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被告人退赔经济损失31274元。罪犯张思远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宁01刑终8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6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8月20日止。系累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

罪犯张思远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9月至2024年2月获得5个表扬。罪犯张思远罚金10000元未履行,法院终结执行程序,责令被告人退赔经济损失31274元,已履行30466.16,法院终结执行程序,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罚没凭证及执行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思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62号

罪犯张守恒,男,1989年8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020319890801103X。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104小区铁路维修队院1-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宁0205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张守恒犯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0元。2021年12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2027年3月23日止。

罪犯张守恒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3月14日至2024年2月获得4个表扬。罪犯张守恒罚金110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20000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执行裁定书及结案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守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63号

罪犯王选民,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22827198205101735。捕前住:甘肃省镇原县中原乡殿王行政村南巷自然村1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宁0303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王选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罪犯王选民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宁03刑终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4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9月2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28年1月14日止。

罪犯王选民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4年2月获得4个表扬。罪犯王选民罚金20000元已缴纳,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减刑裁定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选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64号

罪犯李跃宁,男,1977年1月4日出生,高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0102197701040312。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门散居-8派出所集体户号。

1989年9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3年2月8日刑满释放。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656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李跃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罪犯李跃宁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4)银刑终字第26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3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月2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2年2月22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五天。刑期自2014年6月15日起至2025年8月9日止。系累犯。

罪犯李跃宁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7月至2024年2月获得5个表扬,1个物奖。罪犯李跃宁罚金15000元已缴纳,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2022年减刑裁定及罚金单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跃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65号

罪犯丁通杰,男,1998年11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20502199811055811。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平南镇丁川村丁川4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宁01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罪犯丁通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486.32元。2019年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5月2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五天。刑期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32年4月8日止。

罪犯丁通杰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2月获得5个表扬。罪犯丁通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486.32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减刑裁定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通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66号

罪犯顾苏强,男,1985年5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32072119850506401X。捕前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历庄镇赤涧二村顾赤涧三队61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5)银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顾苏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罪犯顾苏强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宁刑终4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7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2月20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天;2022年2月22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刑期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27年3月18日止。

罪犯顾苏强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7月至2024年2月获得6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苏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67号

罪犯尹志龙,男,2000年2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22629200002270012。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城关镇城关村河上组3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7)宁01刑初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罪犯尹志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责令赔偿李伟、张燕荣丧葬费33915元,赔偿张燕荣交通费、误工费共计6460.27元。罪犯尹志龙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宁刑终61号刑事判决书,撤销(2017)宁01刑初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尹志龙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判为被告人尹志龙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8年9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5月2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7年8月6日起至2032年2月5日止。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罪犯尹志龙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2月获得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志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68号

罪犯吴刚,男,1988年7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回族,身份证号:640302198807080932。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东塔寺乡石佛寺村3村6队。

2010年4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8)宁0381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吴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罪犯吴刚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宁03刑终49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6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8月19日因余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院(2020)宁0181刑初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加刑三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1776.06元。罪犯吴刚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宁01刑终22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0年10月19日执行。刑期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2028年7月7日止。

罪犯吴刚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7月至2024年2月获得5个表扬。罪犯吴刚罚金20000元已缴纳;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1776.06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罚金单据及财产刑执行情况的说明、结案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69号

罪犯宁波,男,1983年7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210402198307032710。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永康南路出租房。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4日作出(2008)石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罪犯宁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000元。罪犯宁波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日作出(2008)宁刑终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被告人宁波的判决。2008年7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1年2月25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3年8月30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2月26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8年9月10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1年11月1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2月25日起至2025年6月4日止。

罪犯宁波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4月至2024年2月获得6个表扬、1个物奖。罪犯宁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000元已赔偿,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02刑更224号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宁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五,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70号

罪犯侯建涛,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032119800127151X。家庭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永康镇永南村四队。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19)宁0502刑初456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侯建涛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6310元。罪犯侯建涛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宁05刑终70号刑事判决书,维持侯建涛判决。2020年12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26年7月20日止。系未完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罪犯侯建涛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6月至2024年2月获得5个表扬。罪犯侯建涛罚金20000元已缴纳16005.87元,法院终结执行程序,追缴违法所得36310元,法院终结执行程序,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罚没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建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71号

罪犯吴锦荣,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中专文化,汉族,身份证号:352622197410210014。家庭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政通小区4栋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19)宁0202刑初259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吴锦荣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000元。罪犯吴锦荣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宁02刑终5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28年10月29日止。

罪犯吴锦荣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4月至2024年2月获得5个表扬。罪犯吴锦荣罚金150000元已缴纳,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法院罚没凭证、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锦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72号

罪犯王清平,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大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230903196312250315。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176号国际银座2号楼23D房。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宁0104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王清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0年1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31年7月17日止。

罪犯王清平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因患病未参加正常的劳动改造,但在患病期间能够积极配合治疗,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2021年3月至2024年2月获得6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清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73号

罪犯张勇金,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2123197303200978。家庭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观湖壹号49-103(复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宁0502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张勇金犯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10万元,追缴高利转贷违法所得654.9517万元。罪犯张勇金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1)宁05刑终2号刑事判决书,维持高利贷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和量刑部分及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定罪部分,撤销伪造公章罪的量刑部分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部分,以罪犯张勇金犯伪造印章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10万元。2021年6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6年3月21日止。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

罪犯张勇金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因患病未参加正常的劳动改造,但在患病期间能够积极配合治疗,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2021年12月至2024年2月获得5个表扬。罪犯张勇金罚金710万元已缴纳,追缴高利转贷违法所得654.9517万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结案通知书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勇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74号

罪犯宋宪宾,男,1968年9月19日,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130635196809190558。家庭住址:河北省蠡县蠡吾镇东宋庄村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宁0302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宋宪宾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50000元。罪犯宋宪宾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0)宁03刑终161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部分。2021年6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2029年8月29日止。

罪犯宋宪宾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因患病未参加正常的劳动改造,但在患病期间能够积极配合治疗,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2021年12月至2024年2月获得五个表扬。罪犯宋宪宾罚金250000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宪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75号

罪犯项全国,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0111195409280914。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大新村09队-02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5日作出(2019)宁0104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项全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项全国等人违法所得共计8528340.46元。罪犯项全国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宁01刑终205号刑事判决书,撤销部分定罪量刑,维持其余部分。2019年7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2032年11月16日止。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

罪犯项全国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因患病未参加正常的劳动改造,但在患病期间能够积极配合治疗,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2022年4月经石嘴山监狱丧失劳动能力罪犯鉴定工作组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罪犯。2020年2月至2024年2月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罪犯项全国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追缴项全国等人违法所得共计8528340.46元已缴纳,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项全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76号

罪犯马吉福,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回族,身份证号:640204196407201019。户籍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康怡园22-3-302室。

2010年7月2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6)宁0121刑初第193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马吉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罪犯马吉福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宁01刑终第18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7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2月24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十天,刑期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30年7月29日止。

罪犯马吉福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因患病未参加正常的劳动改造,但在患病期间能够积极配合治疗,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2020年7月至2024年2月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罪犯马吉福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证明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吉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77号

罪犯武卫方,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大专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0102197403270312。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银湖小区4-1-602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武卫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罪犯武卫方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银刑终字第22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1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9月10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刑期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25年9月19日止。系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罪犯武卫方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得10个表扬、1个物奖。罪犯武卫方罚金30万元已缴纳30000元,法院终结执行程序,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武卫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78号

罪犯杨浩,男,2005年2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回族,身份证号:64022120050208061X。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城关镇锦绣园9-3-601。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宁0202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杨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1年6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2025年4月13日止.

罪犯杨浩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9月至2024年2月获得4个表扬、1个物奖。罪犯杨浩罚金2000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罚金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79号  

 罪犯叶东平,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大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510921198311028818。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新村213号附58号7-8。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宁0104刑初1087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叶东平犯强奸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罪犯叶东平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宁01刑终5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5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2月22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宁02刑更1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26年7月12日止。系因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罪犯叶东平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7月至2024年2月获得5个表扬、1个物奖,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东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80号

罪犯黄生臣,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大专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10626197804130639。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镇庆丰苑小区5-2-602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19)宁0121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黄生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87193.52元。罪犯黄生臣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2021)宁01刑终27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3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1年8月5日起至2025年1月27日止。

罪犯黄生臣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6月至2024年2月获得3个表扬。罪犯黄生臣罚金罚金6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387193.52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出具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生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81号

罪犯郭万超,男,1979年6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411081197906027259。家庭住址河南省禹州市药行北街出租房。

2002年9月4日因盗窃罪被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2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宁0521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郭万超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罪犯郭万超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宁05刑终11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5月2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29日起至2028年9月28日止。

罪犯郭万超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2月获得5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万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82号

罪犯代卫东,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42098319810814241X。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杨寨镇郭店村代家湾。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宁8601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代卫东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75万元。罪犯代卫东本人及其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出抗诉。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甘71刑终2号刑事裁定书,准许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撤回抗诉。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1)甘71刑终2号之一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27年7月16日止。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罪犯代卫东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得5个表扬。罪犯代卫东罚金75万元已缴纳3300元,法院终结执行程序,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罚没凭证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卫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83号

罪犯崔利,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0122196404290930。家庭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习岗镇德胜村三组2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6)宁0106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崔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3.5万元。罪犯崔利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2017)宁01刑终295号刑事判决书,撤销(2016)宁0106刑初276号刑事判决。崔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90.5万元。2017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1月1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刑期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2025年8月5日止。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罪犯崔利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4月至2024年2月获得6个表扬。罪犯崔利罚金人民币12万元已缴纳6170.35元、追缴违法所得90.5万元已履行60.5万元,法院终结执行程序。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法院出具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说明、减刑裁定书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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