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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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夕云等15名罪犯减刑案件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现对石嘴山监狱报请本院减刑的夏夕云等15名罪犯予以公示,在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http://szs.nxfy.gov.cn/index.html)和公告栏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五天(自2024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7月27日止)。在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意见,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等形式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或石嘴山监狱刑罚执行科反映,本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在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假释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来信请邮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收,邮政编码:753000。

公示电话:

石嘴山中级法院:0952-2012657  0952-2022395

    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0952-2295901

    石嘴山监狱: 0952-2216633

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7月受理石嘴山监狱报请减刑案件公示表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66号

罪犯夏夕云,男,1965年2月9日出生,大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0221196502090050。家庭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森林公园翠柳岛B8-2-5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宁03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夏夕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0万元(已缴纳),随案移交的682万元,从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成处扣押的英镑2万元,美元6.62万元,港币12.508万元,欧元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款项194万元继续追缴(已履行),从田春祥处扣押794.113781万元,其中77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额19.113781万余抵顶罚金,刘学贵处追缴570万元,其中190万元予以没收,余额380万元抵顶罚金(已履行)。2016年12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1月1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28年2月16日止。系职务犯罪罪犯(副厅级)。

罪犯夏夕云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4月至2023年11月获得6个表扬。罪犯夏夕云罚金、涉案赃款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减刑裁定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夕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67号

罪犯李学文,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大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0102196303191815。家庭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观湖壹号47-1-502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2018)宁0106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李学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没收非法所得293万元。2018年9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3月10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25年4月10日止。系职务犯罪罪犯(正处级)。

罪犯李学文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得5个表扬。罪犯李学文罚金四十万元已缴纳完毕,没收非法所得293万元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减刑裁定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学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167号

罪犯石建亮,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高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0323198806170057。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在水一方B区1-6-60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宁0104刑初941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石建亮犯盗窃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4000元(已缴纳),责令退赔11452元(已履行)。2022年3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2024年12月16日止。

罪犯石建亮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6月至2024年2月获得3个表扬。罪犯石建亮罚金24000元已缴纳,责令退赔11452元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结案通知书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建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6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168号

罪犯吕晶,男,1998年3月25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2225199803252413。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六盘山镇李庄村一组087。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宁0104刑初567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吕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21年9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1年4月11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

罪犯吕晶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2月获得表扬奖励3个,物质奖励1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6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175号

罪犯王少龙,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0121199005161952。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望洪镇西和村六组1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2021)宁0221刑初338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王少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2022年3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1年7月7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

罪犯王少龙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6月至2024年2月获得3个表扬。罪犯王少龙罚金3000元已缴纳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原审判决书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少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6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176号

罪犯陈宏达,男,1997年7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440233199707093513。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新丰县南门外黄陂村12组。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宁0105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陈宏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已缴纳),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已履行完毕)。2021年9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0年12月5日起至2024年12月1日止。

罪犯陈宏达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2月获得4个表扬。罪犯陈宏达罚金4万元已缴纳完毕,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已发还被害人,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通知书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宏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6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184号

罪犯房国彪,男,1987年3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0321198703022710。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镇黑林村二队75号。

2007年6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09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28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7月10日减刑释放。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宁0502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房国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罪犯房国彪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宁05刑终7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2024年10月16日止。系累犯,多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

罪犯房国彪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2月至2024年2月获得6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房国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6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190号

罪犯万永虎,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0111198606181812。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掌政村14队-5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宁0104刑初720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万永虎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1年12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1年5月22日起至2024年11月21日止。

罪犯万永虎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2024年2月获得3个表扬,1个物奖,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永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6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195号

罪犯王冉,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420684199110071037。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鄢城办事处窑湾村四组。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宁8601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王冉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已缴纳5000元,法院终结执行程序)。罪犯王冉不服,提出上诉。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1)甘71刑终2号之一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4年12月25日止。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罪犯王冉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得5个表扬。罪犯王冉罚金200000元已缴纳5000元,法院终结执行程序,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罚没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九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6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00号

罪犯魏敬东,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高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320825197305126913。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众兴路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2021)宁0381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魏敬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责令退赔130000元(划扣21793.53元,法院终结执行程序)。2021年3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24年9月21日止。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罪犯魏敬东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6月至2024年2月累计获得5个表扬。罪犯魏敬东罚金10000元已缴纳完毕,责令退赔130000元已执行21793.53元,法院终结执行程序,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结案通知书、罚没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敬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6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10号

罪犯于金怀,男,1998年8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回族,身份证号:640103199808112115。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兴泾镇西干村一组5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宁0104刑初487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于金怀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1年9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4年9月23日止。

罪犯于金怀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2月获得3个表扬,1个物奖,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于金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七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6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17号

罪犯李传应,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高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422825198603191633。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恩县万寨乡石心河村二组3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9日作出(2021)宁0122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李传应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已缴纳)。罪犯李传应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2)宁01刑终6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6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1年7月7日起至2025年1月6日止。

罪犯李传应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9月至2024年2月获得3个表扬。罪犯李传应罚金40000元已缴纳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法院出具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函及罚金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传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6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51号

罪犯兰二喜,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文盲,回族,身份证号:640103197209062137。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兴泾镇黄花村黄花组9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5)夏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兰二喜犯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2016年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6月26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2月22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25年1月23日止。

罪犯兰二喜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7月至2024年2月获得4个表扬,2个物奖。罪犯兰二喜罚金15000元已缴纳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减刑裁定书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二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七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6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47号

罪犯王学兵,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高中文化,回族,身份证号:640122196510313614。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种场家属院园艺场一队31号。

2009年11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宁0106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王学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纳3000元,法院终结执行程序),责令退赔违法所得17万元,发还被害人。罪犯王学兵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宁01刑终289号刑事判决,一、维持原判对罪犯王学兵的定罪量刑及罚金部分;二、判令依法追缴罪犯王学兵的违法所得17万元,退赔被害人张新民8万元,王宝存1万元,刘改霞5万元,剩余3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未履行,法院终结执行程序)。2021年2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4年12月18日止。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罪犯王学兵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5月至2024年2月获得5个表扬。罪犯王学兵罚金3万元已缴纳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7万元,法院终结执行程序,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罚没凭证及执行裁定书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学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二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6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减字第252号

罪犯蒋金龙,男,1972年2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332621197202076850。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紫园小区5-2-402。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银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蒋金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1000元)。罪犯蒋金龙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7日作出(2006)宁刑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2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09年9月2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3月13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4年8月2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7年4月30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四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0年9月23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止。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罪犯蒋金龙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4月至2024年2月获得8个表扬。罪犯蒋金龙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据罚没收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金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七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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