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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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辉等9名罪犯减刑案件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现对石嘴山监狱报请本院减刑的刘辉等9名罪犯予以公示,在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门户网(http://szs.nxfy.gov.cn/index.html)和公告栏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五天(自2024年6月7日起至2024年6月12日止)。在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意见,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等形式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或石嘴山监狱刑罚执行科反映,本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在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假释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来信请邮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收,邮政编码:753000。

公示电话:

石嘴山中级法院:0952-2012657  0952-2022395

    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0952-2295901

    石嘴山监狱: 0952-2216633

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6月受理石嘴山监狱报请减刑案件公示表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有期减字第(146)号

罪犯刘辉,男,1982年5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412727198205050793。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安岭镇闫楼村苏庄。

2002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2016)宁0121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刘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单位)经济损失。2017年12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1月1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28年11月11日止。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

罪犯刘辉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4月至2023年11月获得5个表扬。罪犯刘辉罚金100000元已缴纳16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证明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证据材料、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6月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有期减字第(147)号

罪犯马二都拉,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文盲,东乡族,身份证号:622926198309142514。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果园乡宗罗村一社26号。

2009年1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2018年6月9日刑满释放。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日作出(2019)宁0205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马二都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罪犯马二都拉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宁02刑终8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31年9月14日止。系累犯,毒品再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罪犯马二都拉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4月至2023年11月获得7个表扬。罪犯马二都拉罚金3万元,随案冲抵罚金2257元,司法划扣1792元,已缴纳12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证明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证据材料、原审判决书、银行流水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罚没收据、执行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二都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6月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有期减字第(148)号

罪犯马志军,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回族,身份证号:640382198505102552。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崇兴镇榆木桥村八队。

2009年因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2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3)吴利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马志军犯抢夺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吴刑终字第25号刑事判决,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3)吴利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马志军定罪量刑部分;二、以罪犯马志军犯抢夺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2014年6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6月26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天,2022年2月22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27年11月30日止。系累犯。

罪犯马志军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得5个表扬。罪犯马志军罚金12000元已缴纳。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裁定及法院罚没收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志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6月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有期减字第(149)号

罪犯汪单东,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410221198412027636。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泥沟乡汪寨村三组。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宁0122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汪单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罪犯汪单东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宁01刑终24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9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9年1月4日止。系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罪犯汪单东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11月获得8个表扬。罪犯汪单东罚金一万元已缴纳15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及证明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证据材料、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罚没收据、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单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6月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有期减字第(150)号

罪犯木呷布合,男,1996年8月26日出生,小学文化,彝族,身份证号:513435199608262937。家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普昌镇桥边村桥边组2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宁0105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木呷布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30300元,罪犯木呷布合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宁01刑终47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2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2月22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26年10月8日止。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的罪犯。

罪犯木呷布合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得5个表扬。罪犯木呷布合罚金10000元已缴纳完毕,责令共同退赔303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证明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证据材料、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法院罚没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木呷布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6月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有期减字第(151)号

罪犯翟谦,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大专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0203198608250514。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建旺巷8-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宁0205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翟谦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没收翟谦黑色oppoFindX手机一部,追缴非法所得810000元。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罪犯翟谦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宁02刑终71号刑事判决,一、维持罪犯翟谦定罪量刑部分;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20)宁0205刑初27号刑事判决中,依法没收各被告人犯罪所用的个人财物财物及依法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的部分;三、判令没收罪犯翟谦黑色oppoFindX手机一部,依法追缴罪犯翟谦违法所得943800元。2021年2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8年1月28日止。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罪犯翟谦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5月至2023年11月获得5个表扬。罪犯翟谦罚金十五万元已缴纳1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证明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证据材料、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法院罚没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翟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6月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有期减字第(152)号

罪犯冯学龙,男,1994年6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回族,身份证号:642222199406074212。家庭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天都16区西区6号楼1单元2403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宁0424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冯学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退赔违法所得268476元。2021年2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止。系未完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罪犯冯学龙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5月至2023年11月获得5个表扬奖励。罪犯冯学龙退赔违法所得已缴纳35375元,剩余退赔违法所得233101元、罚金3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证明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证据材料、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复函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学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6月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有期减字第(153)号

罪犯张超,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高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0103198704241815。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怀远东路91号家属院22-1-10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宁0104刑初706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张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2016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2月22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天,刑期自2015年9月4日起至2030年3月24日止。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罪犯张超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得5个表扬。罪犯张超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已履行3472.87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裁定、法院罚没收据、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关于张超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复函、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6月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宁石监有期减字第(154)号

罪犯杨彦永,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0121198410283115。原户籍所在地宁夏永宁县望远镇上河村十二组67-1号。

2004年9月29日因绑架罪、敲诈勒索罪被原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1年9月8日刑满释放。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01日作出(2020)宁0104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杨彦永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罪犯杨彦永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宁01刑终21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28年4月13日止。系累犯、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罪犯杨彦永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5月至2023年11月获得5个表扬,罪犯杨彦永罚金100000元已缴纳6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出具的罚没凭证、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关于杨彦永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复函、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彦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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