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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方立、张自成、王兴德等3名罪犯减刑案件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现对石嘴山监狱报请本院减刑的李方立、张自成、王兴德等3名罪犯予以公示,在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http://szs.nxfy.gov.cn/index.html)和公告栏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五天(自2024年1月9日起至2024年1月14日止)。在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意见,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等形式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或石嘴山监狱刑罚执行科反映,本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在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来信请邮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收,邮政编码:753000。

公示电话:

石嘴山中级法院:0952-2012657  0952-2022395

    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0952-2295901

    石嘴山监狱: 0952-2216633

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月受理石嘴山监狱报请减刑(假释)案件公示表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339号    

罪犯李方立,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411424198608187130。捕前住河南省柘城县城关镇灯塔街。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2)睢少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李方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罚金20000元。罪犯李方立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商少刑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二、撤销原判对李方立窝藏罪、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量刑;维持原判对李方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强奸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财产30000元(已履行),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2014年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1月22日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2017年4月17日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年9月2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2028年5月29日止。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

罪犯李方立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获得表扬5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方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

2024年1月5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350号

罪犯张自成,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硕士研究生,汉族,身份证号:640203196501130513。家庭住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艾依水郡38-1-101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卫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张自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退缴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3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履行)。2015年2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3月2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十天,2022年1月1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24年6月2日止。系职务犯罪罪犯(正处级)。

罪犯张自成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4月至2023年7月获得表扬5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自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七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1月5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407号

罪犯王兴德,男,1951年2月10日出生,大学文化,回族,身份证号:642221195102100018。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经济开发区六盘路(西塬-211)。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宁01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王兴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530.4887万元及孽息上交国库(已追缴)。2019年7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系职务犯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罪犯王兴德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因患病未参加正常的劳动改造,但在患病期间能够积极配合治疗,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2022年4月经石嘴山监狱丧失劳动能力罪犯鉴定工作组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罪犯。2019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得表扬7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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