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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石嘴山中院:离婚也得讲诚信 转移财产不可取

  

  

  结婚时,女孩对男孩说:“你的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男孩回答:“一定一定,连我都是你的”。然而,生活不是说说情话那么的浪漫,一旦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无法挽回,家庭的温馨不复存在,财产分割往往就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更有甚者,一方为谋取更多利益,提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另一方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看今天的“以案释法”。

  案件详情

  赵女士与石先生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双方互不信任。因对财产分割不能达成共识,赵女士于2023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向法院举证证明石先生在被起诉前一个月内支取存款50.5万元,系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判决少分石先生财产。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石先生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为惩戒石先生,法院判决除共同分割财产外,夫妻共同拥有的小轿车归赵女士所有,赵女士不向石先生支付车辆折价款。石先生不服,上诉至石嘴山中院。

  石嘴山中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详细查阅卷宗,深入了解案情,找准双方矛盾根源,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调解工作。通过耐心的释法说理和背对背调解,石先生认识到自己转移、隐匿夫妻财产的错误行为,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小轿车归赵女士所有,石先生另支付赵女士25万元,并在调解当天全部履行完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互信、协商一致共同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半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石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在赵女士未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数额较大共同财产的行为,侵害了赵女士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调解均将石先生作为过错方给予否定评价,为赵女士挽回了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法官强调,夫妻在离婚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事求是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公平分割,若任何一方违背诚信、恶意隐瞒,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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