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现对石嘴山监狱报请本院减刑的苗军明等7名罪犯予以公示,在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http://szs.nxfy.gov.cn/index.html)和公告栏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五天(自2023年11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4日止)。在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意见,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等形式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或石嘴山监狱刑罚执行科反映,本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在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来信请邮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收,邮政编码:753000。
公示电话:
石嘴山中级法院:0952-2012657 0952-2022395
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0952-2295901
石嘴山监狱: 0952-2216633
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1月受理石嘴山监狱报请减刑(假释)案件公示表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284号
罪犯苗军明,男,1973年7月4日出生,大专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50102197307041618。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3号2单元202房。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2009)深南法刑初字第762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苗军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罪犯苗军明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深中法刑一终字第45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8月7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5年3月24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2月2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2020年12月18日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天。刑期自2008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12月12日止。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罪犯苗军明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4月至2023年4月获得表扬奖励7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苗军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3年11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281号
罪犯王波,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012219860320271X。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立岗镇通伏村3社5-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8)宁0122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王波犯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已缴纳)。罪犯王波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宁01刑终16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6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28年11月16日止。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罪犯王波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得表扬7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3年11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185号
罪犯李林非,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大专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22301197302120377。捕前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荣华公司南苑小区1号楼2单元302室。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09)武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李林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罪犯李林非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甘刑三终字第0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6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11月19日经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0月20日经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2月18日经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天,刑期自2008年5月19日起至2026年7月8日止。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绑架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罪犯李林非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4月至2023年4月获得6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林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3年11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231号
罪犯高峰,男,1969年3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210222196903022311。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镇海滨路179号1-3-3。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6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高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25万元(已缴纳),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予以追缴、没收(已履行)。罪犯高峰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作出(2011)大刑二终字第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7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2月27日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9月2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09年9月3日起至2028年7月13日止。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罪犯高峰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3年4月获得表扬奖励五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3年11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259号
罪犯张吉贺,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大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2101196410280034。家庭住址宁夏吴忠市利通区龙河唐都小区10号楼2单元401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宁0303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张吉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已缴纳),非法所得251万元(已缴纳)。2020年7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4日止。系职务犯罪罪犯(正处级)。
罪犯张吉贺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3年4月获得表扬5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吉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3年11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260号
罪犯杨洋,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大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220225197112302355。家庭住址吉林省桦甸市八道镇当石村7社。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拉刑一初字第54号事判决书,以罪犯杨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罪犯杨洋不服,提出上诉。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藏法刑一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4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2年10月11日经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不变,2014年12月3日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7年2月13日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2021年9月2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3月6日起至2026年7月16日止。系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又系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
罪犯杨洋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获得表扬5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3年11月17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298号
罪犯吴占东,男,1955年10月13日出生,大专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2124195510130017。家庭住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荣华苑6-1-902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19)宁01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吴占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00000元(已缴纳),责令退赔违法所得4100000元(已退赔)。2020年5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8年10月30日止。系职务犯罪罪犯(正厅级)。
罪犯吴占东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因患病未参加正常的劳动改造,但在患病期间能够积极配合治疗,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2022年4月经石嘴山监狱丧失劳动能力罪犯鉴定工作组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罪犯。2020年10月至2023年4月获得表扬5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占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