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某物业公司与大武口区某社区业主委员会先后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份,约定2017年1月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由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等。期间,该小区业主张某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拖欠某物业公司2019年6月至2021年12月物业费14000余元,经某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张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物业公司已依照合同履行了相关物业服务义务,张某作为该小区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依法判决张某向某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物业费14000余元。张某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石嘴山中院。
石嘴山中院受理案件后,主审法官详细查阅卷宗并进行实地勘察,发现某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小区存在监控覆盖不全面、环境卫生脏乱差等问题,于庭后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综合案情指出双方存在的问题,耐心释法说理,最终促使某物业公司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向某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物业费8900元,并当庭给付。
法官说法: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需要相互信任、良性互动,采取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进行对抗,不仅无法解决实际问题,还可能影响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小区服务管理的正常运转。物业公司应当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的要求,明晰履职范围、完善服务措施,不断提升物业服务能力水平与业主满意度,从源头解决物业服务矛盾纠纷的产生;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费,爱惜、维护小区业主共用部位设施,发现隐患时及时告知物业公司,向物业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共同促进和谐美丽社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