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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律效力位阶】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25-06-27

  【公布日期】2025-06-26

  【时效性】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254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8次会议、20255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6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625

法释〔20259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

20254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8次会议、20255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5627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确定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人选的有关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担任辩护人后,无论该辩护人是否已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受委托的辩护人均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终止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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