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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政府原副市长王海宁受贿案一审宣判

  

  

  3月27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吴忠市委原常委、政府原副市长王海宁受贿案,对被告人王海宁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退缴的受贿犯罪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5年,被告人王海宁利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太阳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吴忠市太阳山移民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主任,盐池县县长,盐池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及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03.4656万元。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海宁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退缴了全部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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