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后充分答疑,促进履行到位,既减轻当事人诉累,又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实现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2023年4月,杨某向王某转让一批施工器材和工具。同年6月,王某向杨某出具欠条,明确物资转让费为16万元并承诺3天内给付。杨某多次索要货款无果,遂将王某诉至法院,并于7月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对王某财产进行冻结查封。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提供的欠条等两组复印件证据不能证实被告王某拖欠购买器材工具等费用16万元,证据效力不足,不予支持。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石嘴山中院。
石嘴山中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在详细阅卷、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的基础上,决定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杨某当庭提供欠条原件,但王某否认欠条中的签字系其所签。经法庭释明后,王某仍拒绝对欠条中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并表示其已于2023年3月向杨某转账28万余元,再不欠杨某货款。二审在查清事实后,明晰王某提交的转款记录在其向杨某出具欠条之前,无法证明此笔转账系货款,故依法判决王某向杨某支付货款16万元,并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0.6万余元。
判决作出,意味着审判程序已画上“句号”,但承办法官本着彻底化解双方矛盾纠纷,维护双方利益的初衷,考虑到王某身处异地且行动不便,便通过电话对王某进行判后答疑,详细释法说理,最终王某通过银行向杨某转账支付所有案件款16.6万余元,杨某也向法院申请解除对王某财产的冻结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