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案4日内便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
周某系大武口区某小区业主,2005年9月18日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协议,并于签约次日接收并入住房屋。入住以来,因楼顶排水位置较高,导致排水不畅,引发漏水的情况时有发生。周某曾多次向某物业公司反映情况,但由于某物业公司人员流动较快,所反映的楼顶积水、房屋漏水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周某便于2017年起不再缴纳物业费,并于近日将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家中漏水区域系业主共有部分,因某物业公司未尽到为业主提供建筑物、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以及妥善维修业主共有部分的义务,造成屋内多处墙壁、房顶等位置因漏水受损,遂依法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周某损失5000元。某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石嘴山中院。
石嘴山中院受理案件后,主审法官认真查阅卷宗,坚持依法裁判和协调化解并重的工作理念,及时找准矛盾焦点,积极开展庭前调解,以“背靠背”的方式,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分析利弊得失。仅用4天,便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使双方就赔偿事宜庭外达成和解意见,某物业公司也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