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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家长参加幼儿园亲子活动摔伤,索赔未果反败诉

  

  

  以案释法:

  一场亲子活动,本应是充满欢声笑语的欢乐时光,却因意外引发侵权纠纷。近日,平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幼儿园家长在参加亲子活动中受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家长要求幼儿园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该案的审理与判决,对明确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边界、引导公众增强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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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原告之女就读于被告某幼儿园。2025年,被告某幼儿园组织亲子放风筝活动,活动地点选取在某学校体育场,原告应邀参加。在放风筝过程中,原告脚穿皮靴不慎摔倒,导致胳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告某幼儿园的保健医生将原告扶到幼儿园保健室,对受伤部位进行简单包扎固定后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原告为治疗伤情,先后花费数万元医疗费。原告认为被告某幼儿园作为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注意管理义务,应对其受伤承担赔偿责任,遂将被告某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活动前,幼儿园制定了详细的活动方案及安全预案,提前向家长发放了活动通知及安全注意事项告知书;活动期间,被告幼儿园安排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并配备保健医生、安保人员做好应急准备和安全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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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某幼儿园作为此次放风筝活动的组织者是否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从活动风险程度分析,放风筝属于一项相对简单、温和,运动强度较小的活动,危险系数并未背离普通人在安全环境下进行类似活动的合理预期;其次,从活动场地分析,被告某幼儿园组织此次放风筝活动时,选取了平坦、开阔的体育场作为活动场地,场地地面铺设和空间布局能够满足安全进行此项活动的环境要求;再次,从活动参加者自身分析,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此次活动,对所要参加的活动有清晰的认知,其需对自身行为可能引发的风险承担合理注意义务。原告放风筝时未着运动鞋,其自身对风险的发生具有控制力,该风险应由其本人承担;最后,从活动安排、应急处置情况分析,某幼儿园安排工作人员现场组织活动、维护现场秩序,并配备保健医生、安保人员做好突发应急准备,达到了同类活动组织者应达到的通常注意义务。原告受伤后,被告某幼儿园保健医生对其受伤部位进行包扎固定,并送至医院检查。综合全案事实,被告某幼儿园在此次活动组织中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据此,法院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某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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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亲子活动的组织者而言,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而是以“合理限度”为边界,只要尽到了符合一般安全标准的场地检查、风险提示、秩序维护等义务,即无需对参与者因自身过失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对于家长而言,在享受亲子时光的同时,要充分评估自身状况,做好安全防护,对自身行为安全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活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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