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跨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宁夏某发展公司)与被告(湖南某塑业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签订《PE 管件买卖合同》,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迟延供货、迟延开票,且所供部分管件存在变形、破损等质量问题,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由被告拉回不合格产品,并支付违约金等共计约 15.06 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合同于 2026 年 1 月 21 日解除;被告须在 2026 年 1 月 30 日前拉回不合格货物,逾期未拉运则支付 16 万元违约金;原告于 2026 年 2 月 5 日前向被告支付合格货物货款 155223.1 元等。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告未能按期拉回不合格货物,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相应违约金。眼看案件即将进入强制处置程序,承办法官并未简单 “按程序执行”,而是主动电话沟通,分别联系远在湖南的被执行人和本地申请执行人。最终,原告自愿撤销执行申请,双方握手言和。一起跨省纠纷,在法官的 “多走一步” 中,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平等保护: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在平罗法院无 “差别待遇”本案中,被告为湖南企业,原告为本地企业。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时拉货,原告依法申请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承办法官既未因被告是 “外地企业” 便简单采取强制措施,也未因原告是 “本地企业” 而有所偏袒。法官主动核实被告未按期履行的具体困难,了解到被告经营状况良好,一旦产生被执行信息将直接影响企业经营;同时向原告释明,强制执行的周期、成本与督促被告主动履行的利弊。在法官协调下,双方重新达成和解:被告承诺尽快拉货,原告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事后,被告致电表示:“这个案子确实是我们没有严格按照调解书履行,没想到法院还能替外地企业着想,实在万分感激!”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平罗县人民法院对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法律面前没有 “主场优势”,只有事实与公平。法官不因一方是外地企业就 “从严对待”,也不因一方是本地企业就 “优先照顾”,始终站在客观中立立场,寻求双方利益最大公约数。优化营商环境:司法不是 “一判了之”,而是 “事了人和”营商环境好不好,企业最有发言权。若法院仅出具调解书或判决书,将后续履行困难一概推入执行程序,企业纠纷解决成本将大幅增加。本案中,承办法官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仍主动介入协调,既避免了强制拉货、强制扣款等措施对被告企业造成经营冲击,也帮助原告企业更快腾退场地、回笼资金。这种 “审执联动、调解延伸” 的做法,正是平罗县人民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法院不仅是裁判机构,更是化解矛盾、修复关系、促进交易的服务平台。法官多打一个电话,企业就可能少跑一趟路、少花一笔钱、少结一份怨。结语“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平罗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在审判执行全流程中贯穿调解优先、善意文明的理念,让每一家企业,无论本地还是外地,都能在平罗感受到公平正义与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