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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法院丨用人单位“任性”调岗 劳动者如何维权?

  

  

  在职场中,用人单位“任性”调整员工岗位,员工能否拒绝调岗?近日,大武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岗位调整引发劳动争议

  张某于2022年1月1日与大武口区某公司签订一份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由张某担任某车间操作工,还约定若张某不胜任工作,该公司可依法适当调整其工作内容。2025年7月,该公司领导安排张某组织班组成员协助开展维修工作,张某以不是分内工作为由拒绝。该公司遂将张某调整至后勤部门负责卫生清扫工作,张某从事卫生清扫工作至2025年8月中旬,向该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并离职。张某认为该公司调整岗位未与其协商,其系被迫离职,向大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等。经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应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等,该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判决厘清双方权责

  案件受理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张某的岗位为操作工,后将张某由操作工岗位调整到卫生清扫岗位,难以认定是出于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作出岗位调整,且调岗后的劳动条件和报酬对张某具有严重不利影响。该岗位的调整既不具有合理性,也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最终判决大武口区某公司向张某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等。

  法官提示调岗要点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虽有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适当调整的用工自主权利,但这一权利并非“任性” 行使。岗位调整应当具有合理性,应多方考虑各种因素。只有在合法合理的框架内,用人单位才能有效行使权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才能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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