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年事已高、情绪激动的卖方,坚持要求全额支付房款和违约金;另一边是委屈满怀、懊悔不已的买方,称房屋基础设施存在缺陷,无法正常居住,执意要求退房。近日,一场看似无解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惠农区人民法院红果子法庭法官多次释法明理竭力避免扩大损失下,最终得以圆满化解,买方当场支付4.6万元现金,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回顾:2024年12月,王某与吴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红果子镇的一处商业房以19万元出售于吴某,吴某当场支付了15万元房款后,剩余房款未按约定支付,王某遂起诉要求吴某支付剩余5万元房款并承担违约金。吴某购房后发现房屋状况与王某描述不符,房屋不仅闲置十几年,屋内甚至没有供电和上下水基础设施,双方协商无果后,吴某自行找人完成了房屋水电改造,吴某认为可以支付剩余房款4万元及过户契税1万元,但房屋改造费应当由王某承担,否则拒绝支付房款并要求退还房屋。王某认为合同已经履行,吴某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但为了解决问题,王某愿意承担一半改造费用,吴某当即拒绝协商。王某见状则明确表示,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将向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吴某的相关财产。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鉴于本案事实清楚,为避免双方损失进一步扩大,法官多次通过电话与双方进行沟通,从法律规定、诉讼成本及情理层面入手,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并向吴某解释了诉讼保全的法律规定以及违约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劝导下,双方情绪逐渐平复,同意再次坐下协商,承办法官从同乡亲情、节约司法资源、诚实守信等多角度进行分析沟通,疏导双方情绪,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王某扣减4000元房款,吴某支付剩余房款46000元,诉讼费一人承担一半。吴某当场支付王某现金46000元,这起历经波折的纠纷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本案的成功调解,是惠农区人民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面对情绪激动、分歧严重的当事人,承办法官不仅抓住矛盾焦点,更注重疏导当事人情绪,灵活运用调解技巧,最终推动双方达成共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下一步,惠农区人民法院将持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更温情的调解服务,更高效的多元解纷机制,为群众排忧解难,为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