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罗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诉企业当场履行赔偿义务,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杨某受某公司劳务派遣至制药公司从事劳务活动。2024年8月,杨某在工作中不慎将残料渣溅入眼睛导致眼睛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的右眼损伤,评定为八级伤残。后杨某与某公司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及其负责人共同赔偿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准确把握争议焦点,采用分别沟通的方式,一方面向原告释明关于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的法律规定,引导原告将其诉求合法化、合理化;另一方面向被告释明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其正视自身责任。通过法官的多轮背对背沟通,原告自愿减少诉讼请求,被告也承诺当庭履行赔偿义务,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项目、赔偿数额及各自承担的责任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调解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当庭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
一纸调解书,了却的不仅是双方当事人的一桩心事,更是承办法官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生动体现。下一步,平罗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理念,为各方当事人搭建沟通桥梁,用心用情办好每一起案件,以最高效、最温情的方式化解纠纷,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法院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