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罗县人民法院沙湖人民法庭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过程中主动作为,在当事人就是否申请司法鉴定存在疑虑时及时介入,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诉讼风险、成本及程序说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5万余元,取得了良好效果。在部分民事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为解决专业性问题往往会倾向于申请司法鉴定。然而,司法鉴定通常具有周期较长、费用较高的特点。鉴定费用的预付直接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同时需要进行鉴定的案件,通常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这不仅会延长案件审理周期,也可能因程序变更导致诉讼费用的增加。这些因素客观上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与当前高效、便捷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导向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存在一定张力。针对上述情况,法庭在案件办理中,并未简单地“坐等”,而是积极采取了措施:
一、主动释明,厘清利弊在办案过程中主动向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可能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详细说明申请司法鉴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一是需要预先支付可能数额不菲的鉴定费用,该费用最终根据判决结果由败诉方承担,但存在预付成本无法完全回收的风险;二是案件审理程序可能因鉴定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相应延长,且可能产生额外的诉讼费用。
二、引导协商,寻求替代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审视鉴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鼓励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纠纷解决方式,倡导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专业问题尝试进行协商或寻求行业调解。
三、强调效率,着眼实效从“我为群众办实事”减少当事人讼累的角度出发,向当事人阐明,诉讼的核心目标是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过度依赖鉴定可能导致“案结事不了”,甚至因耗时费钱而激化矛盾。引导当事人将关注点回归到案件核心争议和实质解决方案上。
四、关联大局,提升认识将个案处理与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多元解纷相结合进行说明。向涉企当事人解释,快速解纷有助于企业摆脱诉讼羁绊,专注经营发展。同时,引导当事人认识到,非对抗性、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更符合企业利益。
下一步,平罗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持续优化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