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不是免责,监管不容漠视!近日,惠农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文因屡次违反监管规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案件,为所有社区矫正人员送上深刻的法治警示。
罪犯李某文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交付司法机关执行社区矫正。其本应珍惜此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却对司法机关的监管要求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社会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司法机关给予口头警告、训诫各一次、书面警告二次,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司法机关遂向区法院建议撤销缓刑。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法律规定,裁定撤销李某文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官警示】 缓刑考验期是法律赋予罪犯的“纠错窗口期”,而非“法外逍遥期”。每一次警告都是法律的底线提醒,每一次漠视都是对自身前途的透支。所有社区矫正对象务必心存敬畏、严守规矩,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管理,用实际行动证明悔改诚意,若心存侥幸、恣意妄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自食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