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2年5月,李某向江某借款7万元,江某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方式向李某共交付7万元借款,李某填写由江某出具的借条空白模板,双方约定日利息为万分之五。借款后,李某按约定日万分之五利息向江某偿还了本金和利息共计73655元。江某认为李某仍欠付2万余元本金和利息,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区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案涉借条约定的利率为日万分之五,基于每年360天标准计算,即年利率为18%,已超过借条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四倍,法院应当予以调整。对李某多支付的利息,经核算抵扣本金后,李某尚欠借款本金为14257.44元,故法院作出了判决。
法官说法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法律既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亦保护借款人的利益。民间借贷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息,但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借款人实际支付的超过法律保护上限部分的利息,超过部分可以抵扣本金,抵扣本金后仍然超过的部分,借款人亦有权要求返还。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