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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打歪主意:公司注销逃债务?法律可不许!

  

  

  案情介绍

  某村股份制经济合作社为振兴集体经济,与某种植公司签订荒地租赁合同,约定将村集体的荒地租赁给某种植公司使用,约定每年租赁费用8000元,每年租赁费于下一年租期前一个月付清,租赁期限为5年。同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某种植公司对该租赁土地进行了投资改造,但是迟迟未交租赁费用,在合同签订六个月后,种植公司将公司注销登记。现某村股份制经济合作社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由该种植公司股东支付租赁费用。种植公司股东辩称,该合同系与公司签订,欠付的租金系公司所欠,与股东无关,不应要求股东承担支付租金的责任。

  法院审理

  签订租赁合同的相对方虽是某种植公司,但是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公司注销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司注销前,应当成立清算组,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并且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本案中,某种植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明知其两年未交纳案涉租金的情况下,未成立清算组,也未通知债权人,可以认定其作为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因此,股东应对本案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公司注销,并不意味着股东一概免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应将公司结算事宜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后按照法定程序清算公司债务。清算组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导致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证据及法律规定,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继受主体依法进行认定,判决由已注销公司的股东对其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既切实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具有一定的规范警醒作用,引导规范公司股东依法依规诚信经营,有力打击了企图利用注册公司或者注销公司方式逃避债务的情形,充分发挥了司法审判助力营造诚信经营市场环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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