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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避免短婚得重利 莫让婚姻成买卖

  

  

  以案释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近日,平罗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仅存续了几个月的时间,通过案件承办人员的努力让他们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得到了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不仅与倡导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洽,也达到了避免短婚得重利,不让婚姻变成买卖的社会效果。     

  近年来,随着城乡家庭的结构和生活方式的变化,婚姻家庭矛盾呈现出新特点,家事纠纷案件数量高位运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备受关注,那么,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时,房屋财产分割到底属于谁,该以怎样的标准进行判断,需要考虑哪些要素?     

  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中关于房屋财产的归属或分割处理规定如下: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解读】答应赠与对方+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归属于谁?       

  ①结婚时间长,受赠方贡献大,可能归受赠方,给另一方补偿。       

  ②结婚时间短,受赠方贡献小,归属于赠与方,给另一方补偿。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解读】避免短婚得重利:即使把房屋赠与对方且已登记,但结婚时间短,无重大过错,房屋属于给予方,给对方补偿。

  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旨在强调离婚纠纷中关于房产的归属和分割,其实质性原则大于形式性外观,即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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