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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误工费获赔后能否再主张停运损失

  
 

  问误工费获赔后能否再主张停运损失?

  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因维修停运,出租车驾驶员在获得保险公司理赔的误工费后,还想主张出租车的停运损失,这是否能得到支持呢?

  案情简介

  近日,平罗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3年某日,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致使原告宋某驾驶的车辆驶入道路路基下与树木相撞,造成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次事故导致宋某的车辆严重受损无法行驶,车辆因维修停运14天,宋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停运损失。

  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就其人身损害赔偿部分已经向李某驾驶车辆的交强险公司主张了误工费并获偿。宋某驾驶的出租车属于经营性质车辆,因交通事故维修无法从事经营活动必然产生相应的停运损失,但停运损失系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失,误工费系人身损害所造成的无法正常劳动而产生的损失,宋某作为出租车司机其收入实质上是以案涉营运车辆的营运收入为主要劳动收入来源,其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产生误工,误工期间本就无法正常从事营运工作,相应损失在误工费项下已获赔付,且赔偿数额超出按照停运损失计算可得数额。宋某主张的停运损失与误工费本质上具有重合性,根据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不宜重复受偿,故对宋某要求被告赔偿车辆停运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质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租车系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性车辆,出租车驾驶员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停运损失即承包金损失及误工费损失是其合理损失,具体赔偿数额根据车辆停驶期间实际停运损失并参照市场行情及交通运输行业经营情况进行核算,不可重复计算,故误工费与营运损失系损失重叠时,受害者不能得到双重赔偿,但如果误工费不足以全部包含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的差额部分或其他营运损失则应当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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