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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断缴社保情形下以未缴纳社保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是否适用特殊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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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07年5月入职甲公司,工作至2023年8月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张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间,甲公司自2020年1月开始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未为张某缴纳2007年5月至2019年12月的社会保险。张某于2023年8月向甲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于2023年11月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以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甲公司未为其缴纳2019年之前的社会保险主张解除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以张某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后,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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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甲公司自2007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具有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情形时依法所行使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的行使受一年期限限制。2020年1月之前,甲公司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存在,但在2020年1月开始至2023年8月甲公司已经为张某缴纳了社会保险,甲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事实已经结束,张某自2020年1月开始即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但一直未就甲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提出异议也未选择行使解除权。直至2023年才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认定其基于该事由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已经消灭,故对其基于该事由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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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如果存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劳动者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该权利的行使并非无期限限制,而是要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即劳动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权利,否则可能因怠于行使而导致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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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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