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司法权威不容侵犯。法庭是神圣、肃穆、庄严的审判场所,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参加庭审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听从审判长或者审判员的指挥,故意扰乱审判秩序,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10日,平罗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对妨碍审判秩序、当庭撕毁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发出司法惩戒决定书。下午15时,审理马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在法庭举证、质证环节,马某提交不动产登记证书交由谢某质证的过程中,谢某当庭撕毁马某的证据原件,审判员及时制止,法警队迅速出警,第一时间调取视频监控、保存证据,确定谢某的违法事实。审判员当庭训诫谢某后,报请院长批准决定予以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谢某罚款2000元,限于2024年7月13日前交纳。本院作出决定书后,谢某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及时签署具结悔过书并当庭交纳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法官提醒
司法权威应当受到尊重和维护,故意扰乱法庭审判秩序、当庭撕毁证据等行为,都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和破坏,依法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次提醒广大群众,参与诉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秉持诚信原则,严守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