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近日,惠农区人民法院红果子法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件,王某与赵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于2005年1月份生育一女小王,二人于2011年9月离婚,离婚后小王随赵某生活。2023年9月,小王被某大学录取。小王认为其上大学后生活费用及学费增加,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大学学费及大学期间的生活费。
判决结果:
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立即联系王某到庭,王某表示自己能力有限但也愿意支付小王上学期间的相关费用。承办法官当即通知小王的代理人到庭进行调解。通过法官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关于抚养费的相关法律规定,小王的代理人与赵某就小王大学四年期间的抚养费达成了一致意见:王某每学期支付小王抚养费10000元,并明确了支付时限。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上述规定,原则上子女超过十八周岁的,父母不用再支付抚养费,但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父母还应支付抚养费。
本案中,小王已年满十八周岁,且已经在接受大学教育,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小王可以通过勤工俭学、助学贷款等方式解决大学学费及生活费。鉴于王某对小王大学期间的生活费用也有承担的意愿,法官考虑到小王与其父亲之间的关系,及时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并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