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突如其来的连环交通事故,不仅造成人员伤亡,更让一位无责的货车司机刘某陷入了困境——他驾驶的营运货车因此次交通事故被扣且进行了维修,停运长达90天,经鉴定损失高达11万余元。
这笔“停下来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两家涉事方的保险公司都以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各方争执不下,矛盾层层升级。
近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纠纷,不仅让三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也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裁判参照。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7日,王某驾驶小车在路口左转时,与张某(受雇于某运输公司)和刘某驾驶的两辆半挂车先后发生碰撞。事故导致王某不幸身亡,三辆车及公益广告牌受损。交警认定,王某与张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刘某无责。
虽然无需为事故负责,但刘某的货车因调查和维修,从事故发生当日一直被扣留至2025年3月6日。这辆车是刘某的营生工具,停运意味着收入中断。就这笔停运损失,他与责任方及其保险公司多次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诉讼中,经刘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停运期间产生的损失进行了全面评估,确认其车辆停运损失为117391元。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由张某所属的运输公司赔偿45640元,由事故另一方王某的遗产继承人(其父母)赔偿42405元。
运输公司和王某父母均不服判决,向石嘴山中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的停运损失鉴定未扣除春节假期等合理停运时间,金额过高,且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应由各自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
案件进入二审后,经过细致庭审和调查谈话,石嘴山中院法官迅速抓住两大核心争点:1.保险公司免责是否有效? 即保险公司对“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不赔”的免责条款,是否尽到了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2.损失金额是否合理? 一审采纳的鉴定意见是否存在瑕疵。在仔细审查证据材料及听取各方陈述后,法官发现一审对停运损失的认定存在过高情形。至于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经查证,保险公司确已尽到了相应义务。
法院调解
在厘清案件基本事实并明确案件争议焦点之后,为尽力帮当事人减轻诉讼负担,法官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开展调解。一方面,向刘某释明损失计算中应扣除的合理部分,引导其调整预期;另一方面,向运输公司及王某父母阐明可能得到支持的合理区间以及无法得到支持部分的原因。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三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运输公司、王某父母各向刘某支付停运损失费35000元,共计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