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赌债”不成,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近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民间借贷为由的案件,经审查,案件背后的赌债真相浮出水面,最终,法院给出明确答案:因赌博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案件回顾
“借款”疑云
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张某返还其借款1.5万元,并提供了其与张某之间的电话录音。录音中,张某自认欠李某借款1万元,并在通话过程中承诺会想办法尽快向李某还款。张某一审时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承办法官庭后对其询问,张某虽认可该录音确系其与李某之间的通话,但抗辩称电话录音是在胁迫情况下形成,故不认可通话内容。一审判决张某返还借款1万元,张某不服判决,向石嘴山中院提起上诉。
石嘴山中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多次为张某等人提供赌博场所,并抽取“份子钱”,提供兑换现金、跑腿服务。案涉款项系李某明知张某用于赌博的情况下提供给张某的赌资。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涉案款项用于非法活动,法院应否支持返还款项?
法院:涉赌债务不受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李某在明知张某借款用于赌博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资金,且为张某等人提供赌博场所,帮助兑换现金,客观上为张某参与赌博提供了条件,促进了赌博行为的发生,该资金在李某向张某提供之时已经属于赌资。赌博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李某向张某提供用于赌博资金的行为,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李某通过诉讼主张返还案涉款项,如果给予司法保护,也将纵容赌博恶习,将会鼓励和助长此类不良风气和违法行为,与司法价值功能相悖。
法官提示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赌资即属于典型的非法债务,自始无效。实践中,以下情形需格外注意:
1.出借人事先明知或应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资金的,借贷合同一律无效;
2.出借人自身参与赌博,甚至与借款人合资赌博并提供资金的,其行为不仅助长了赌博恶习,更加重了行为违法性。
赌博不仅会引发家庭矛盾、滋生社会纠纷,更会触碰法律红线。在此,呼吁广大群众自觉远离各类赌博活动,切勿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局,更不能试图通过虚构借贷关系将赌债“合法化”;也切勿为赌债提供担保、见证等行为,避免因关联非法债务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